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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婚姻家庭

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应当由受害人向其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

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应当由受害人向其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原则上应由受害人本人申请,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可以是受伤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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