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总局” 的搜索结果,共20条

历时6年,“奔富”与“奔富酒园”分出胜负!

最高人民法院对“奔富酒园”商标无效宣告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明日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第11157214号“奔富酒园”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据此,维持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作出的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案

  2018年6月21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人)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复议被申请人)做出的2018异0000003***YYDB《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不仅包括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理商标注册等事宜的商标代理人、代表人,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

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则无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即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感情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其中应当包含足以使社会公众识别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即特定自然人的个人特征,从而能够明确指代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如果请求肖像权保护的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特定自然人,则难以在该标识上形成依法应予保护,且归属于特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或人格利益。

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

“鲍师傅”同名烦恼期待最终化解

原标题:“鲍师傅”同名烦恼期待最终化解   备受关注的网红糕点“鲍师傅”商标系列纠纷案又有新进展。   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4 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