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7月26日凌晨,马某尾随单独夜归女性张某至资溪县鹤城镇河岸边,用掐脖子、捂嘴以及言语威胁等方式,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强奸既遂后,马某放开一直哭泣的被害人张某,翻看被害人张某的手提袋,发现有手机、钱包等物品,见财起意,将被害人的手机、钱包等物品拿走。
【分歧】
对于本案中,马某强奸既遂后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到底如何定性,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在实施强奸犯罪行为后拿走被害人财物的属于顺手牵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在实施强奸犯罪行为后,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处境下,临时起意劫取被害人财物,是明显的以暴力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马某在实施强奸犯罪行为后拿走被害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虽然盗窃罪和抢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但使用的手段不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方式,窃得财物,而抢劫罪采取的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本案马某实施的犯罪过程来看,马某是在使用暴力手段对张某实施强奸行为后,在被害人心怀恐惧,已失去反抗能力的特殊情况下,将被害人的手机、钱包等物品拿走。显然不是采取秘密方式,所以本案中马某强奸既遂后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马某对张某实施强奸行为后,张某本人并没有失去知觉,而是处于一种惊恐害怕的状态。而本案中马某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被害人张某的财物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条件,所以本案中马某强奸既遂后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马某在实施强奸犯罪行为后,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处境下,临时起意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