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攀附他人商标商誉,对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超范围和变形使用,使得改变形状后的商标在整体上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注册的形式合法性不能成为恶意攀附他人商誉,实施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
随着网约车、顺风车等共享出行方式的迅猛发展,不少私家车车主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取外快。私家车变网约车,出了事故保险要不要赔?近日,重...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记者7月12日从公安部获悉,为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和“昆仑2023”专项行动,公安部针对食品领域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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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19日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严厉打击平台企业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CNCERT)、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近日发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