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2020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某报刊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张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
(国家版权局1993年8月1日发布,自1993年8月1日实施) 第一条 各报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其...
【法规名称】 第143/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局局长,作为签订为该局提供报刊及杂志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
中共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