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张丽娥 通讯员 傅灿 林玲)“感谢镇隆派出所帮助我司迅速找到嫌疑人并破案,衷心感谢镇隆派出所及警务人员。”...
在接受总台《高端访谈》专访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斯波利亚里茨表示:“目之所及,无不令人痛心。”她亲自到访加沙,目睹了战争带来的深...
近日,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海螺村大溪河口,一场“乌江流域(武隆)矿山闭坑治理生态修复示范点”启动仪式正在举行。目之所及,原先因露天开...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接受调解、和解,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事务中,应当尊重委托人关于接受调解、和解的自主选择,即使认为委托人的选择不妥,也应当出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提供法律意见,而不能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于多收代理费的目的,通过与委托人约定相关合同条款限制委托人接受调解、和解。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37/89/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5-22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