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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2日,被告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2日,被告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孙杰当时已有603万余个“粉丝”。该文发布后不久就被转发即达662次,点赞78次,评论884次。2013年5月23日凌晨,该篇微博博文被删除。

  2015年4月,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在其举办的“加多宝凉茶2014年再次销量夺金”的“多谢”活动中,通过“加多宝活动”微博发布了近300条“多谢”海报,感谢对象包括新闻媒体、合作伙伴、消费者及部分知名人士。被告孙杰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也是加多宝公司感谢对象之一。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_^#多谢行动#”,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孙杰用“作业本”账号于2015年4月16日转发并公开回应:“多谢你这十万罐,我一定会开烧烤店,只是没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进店就是免费喝!!!”。该互动微博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烈士邱少云之弟邱少华以孙杰的前述博文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加多宝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邱少云烈士生前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邱少华作为邱少云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孙杰发表的言论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比作“半边熟的烤肉”,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虽然孙杰发表的侵权言论的原始微博文章已经删除且孙杰通过微博予以致歉,但侵权言论通过微博已经被大量转载,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应在全国性媒体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言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加多宝公司发表的案涉言论在客观方面系与孙杰的侵权言论相互呼应且传播迅速,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主观上,加多宝公司在其策划的商业活动中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加多宝公司应当对孙杰发表的影响较大的不当言论进行审查而未审查,存有过错,因此,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原始侵权言论,因此只能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消除侵权所造成的后果,判决:孙杰、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孙杰、加多宝公司连带赔偿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恶意诋毁、侮辱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侵害其人格利益的典型案件。本案的特点是,先有网络名人恶意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再有商业公司借助不法言论恶意炒作获得商业推广效果,两者行为的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本案判决在如下方面值得赞同:一是对侵权言论的分析上,结合其语境及侵权言论的传播和舆论反应,认定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损害后果;二是对多个行为人共同侵权的把握上,注意分析多个言论的关联性及互动性,准确把握多个行为人的主观关联性及损害后果的同一性;三是在责任形态上,认定多个侵权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四是在责任方式上,根据侵权人事后删除侵权言论的事实,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责任形式妥当。这一判决,维护了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合法权益,对于以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人格为手段,恶意商业炒作获得不法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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