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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针对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未纳入监管范围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开展专项排查活动,将全省无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纳入监管范围,对全省应当闭库而未闭库的尾矿库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目录

1.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督促监管赤泥堆场闭库工程行政公益诉讼案

2.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互联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液化天然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5.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农家乐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6.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涉海涉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7.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加油站行政公益诉讼案

8.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高铁运营安全重大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9.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消防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天童禅寺消防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邮市某水产品加工厂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民事公益诉讼案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督促监管赤泥堆场闭库工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赤泥堆场闭库  专项治理

【要旨】

针对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未纳入监管范围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开展专项排查活动,将全省无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纳入监管范围,对全省应当闭库而未闭库的尾矿库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某铝业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生产制造铝制品的企业,在从铝土矿中提取氧化铝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废渣,因多呈红色,故被称为赤泥。自1954年以来,该公司建造了第一赤泥堆场库堆放赤泥,占地约52万平方米,库容2500万立方米,经几十年的不断堆积,坝体实际高度达到75米,于2002年停用。2004年国务院出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一赤泥堆场因已停用,并未办理或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年某铝业有限公司开始着手准备闭库,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2019年10月,某铝业有限公司向行政机关就闭库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申请备案审查,行政机关以该公司之前没有办理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其自行组织有关专家审查,且未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院)移交环保督察清单中反映:“某铝业有限公司第一赤泥库未按要求完成闭库工作。”山东省院收到该线索后,经初步调查,认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于2021年7月6日予以立案。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相关行政机关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展开调查。查明:行政机关对包括闭库在内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具有法定监管职责,法律明确规定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施工。某铝业有限公司自行进行预评价,邀请专家审查,委托设计单位修改报告后并进行施工。涉案企业自行组织闭库,行政机关应予以监管。

2021年10月29日,山东省院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将无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应当闭库而未闭库的尾矿库进行监管。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立即加强尾矿库监管工作,依法履行对某铝业有限公司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监管职责,依法受理某铝业有限公司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立即启动审查程序并组织专家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会,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完成整改,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同意通过其安全设施设计,并正式批复。同时,积极督促该企业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开展施工。期间,山东省检察机关和被监督行政机关现场勘察,并对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问题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确保闭库工程的科学、规范。

为切实加强全省尾矿库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下发《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尾矿库基础数据开展摸底调查,并对摸排出的148座尾矿库全部落实包保责任。制定《山东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实现全流程监管。

针对回复情况,检察机关对涉案闭库工程进行跟进监督,通过审查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涉案工程已依法规范实施闭库并通过验收,消除了安全隐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典型意义】

针对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矿山企业,行政机关未将其闭库工程纳入监管范围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了闭库工程全过程监管,消除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的安全隐患。同时,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全省范围内非煤矿山、尾矿库基础数据开展摸底调查,进一步强化了全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实现了个案办理、类案监督和溯源治理的良好办案效果。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互联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共安全  互联网小微型客车租赁  溯源治理

【要旨】

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新业态,因身份查验不严、协同监管不够等问题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坚持类案思维,创新办案模式,推动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有序规范发展,并通过跨区域协作,对行业龙头企业实现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山县院)在办理余某、石某抢夺案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利用联动云App安全漏洞,以向他人借用联动云App账号登录、通过人脸识别验证的方式,在咸宁市区向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云公司)咸宁分公司租赁机动车,并驾车从咸宁市区至通山县实施抢夺。联动云App存在运营管理漏洞,未能严格履行身份查验义务,且该公司部分分支机构还存在未备案、车辆登记不规范等问题,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通山县院将涉案线索层报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院)。湖北省院收到涉案线索后,经分析研判,确立了由省检察院牵头,各市州分院同步监督的“1+N”办案思路,2021年8月19日,湖北省院依法对涉案线索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在全省范围内展开调查,发现联动云公司在湖北省成立分公司17家,投放运营机动车5000余辆,设立取车点、还车点1000余个。同时对近年来涉联动云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发现联动云App存在以下监管漏洞:一是人脸识别时间长,且此过程中可在不同城市、使用不同手机登录同一账号完成识别;二是可以使用提前拍摄好的人脸照片通过人脸识别;三是信息更新不及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甚至吊销后仍可通过App验证。

结合调查情况,湖北省院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湖北省交通厅)进行磋商,通报了案件办理情况,督促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就案件重点难点问题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其后,湖北省交通厅下发《关于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组织全省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整治专项行动,并派员分赴重点地区进行督办,责成相关交通运输局对联动云公司及分公司进行约谈,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实名制”租车要求,规范租赁经营行为。

2021年12月1日,湖北省院与湖北省交通厅进一步座谈,达成以下意见:一是湖北省交通厅继续组织协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强化监管,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二是湖北省交通厅尽快与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协作要求;三是湖北省院争取与广东省检察机关协同办案,共同推动联动云公司解决软件安全漏洞问题。湖北省院组织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同步对本地类似问题开展监督,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4件,形成了一体化监督合力。2021年12月下旬,湖北省交通厅联合省网信办、公安厅、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完善监管衔接,堵塞监管漏洞。

鉴于联动云公司是一家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汽车互联网创新型企业,已在全国350余个城市开展机动车租赁业务,湖北省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协作,于2021年12月17日邀请湖北省交通厅共赴深圳,向联动云公司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同时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帮助解决现实困难,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联动云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2022年3月9日、6月9日三次向湖北省院提交整改方案及进展情况,该公司已经通过技术升级解决了人脸识别中的安全漏洞。新版App已于2022年3月上线,通过蓝牙控制车辆技术(有效距离仅20米)彻底解决手机远程遥控租赁、解锁车辆的问题,同时,在有条件地区探索对租赁车辆进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集中审核模式,并设立租赁备案专员,依法办理汽车租赁备案手续。

【典型意义】

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新业态,因身份查验不严、协同监管不够等问题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新形势下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的健康发展,湖北省院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创新省院牵头,各市州分院同步监督“1+N”办案模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全省范围内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检察力量。在初步解决湖北省类似问题的基础上,通过跨区域协作,向行业龙头企业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液化天然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液化天然气点供  一体化办案

【要旨】

近年来全国燃气事故多发频发,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和防患于未然尤为紧迫和重要。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堵塞安全监管漏洞,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政策和规定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海南省某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引进海南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等8家LNG(液化天然气)点供企业对某加工产业企业实施“煤改气”,使用LNG作为锅炉燃料,并建成48个LNG气化站。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对LNG点供企业及气化站的进驻程序和生产经营进行规范、有序管理,存在履职不充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在事前审核环节,LNG气化站没有办理城镇燃气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履行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等手续。在安全风险防控环节,市政府没有组织对LNG气化站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审查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没有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风险联防联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等。在事后处置环节,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除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能依法排除、及时处理。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LNG点供企业及气化站开展过三次安全生产检查,但发现的安全隐患甚至高风险隐患并未整改完毕。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8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该线索,依法将线索移交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万宁市院)办理。调查期间,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海南省院于2021年10月20日决定与万宁市院实行一体化办案,将该案作为自办案件提级办理。经过实地查看、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违法行为人及证人、查阅相关资料、调取相关书证、走访相关职能部门,查清造成液化天然气安全隐患的具体违法情况、责任主体、相关义务及职责等。

经调查发现,LNG气化站存在诸多重大安全隐患,比如气化站没有实体围堰、围墙,围堰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储罐、放散管之间及与站外建构筑物(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不足,站点选址紧邻乡镇道路,罐区离高压线太近等,相关职能部门就LNG气化站“主管部门是谁”“适用危险化学品还是城镇燃气管理”等问题产生分歧。2021年11月19日,海南省院和万宁市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向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明确LNG气化站的监管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实效,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规范行业安全生产。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期间,省编制部门向全省各市县下发通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对LNG点供的监管职责。市政府根据该文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辖区LNG点供监管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之前未落实整改的LNG企业及其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复查,并依法移送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市政府出具了整改承诺函,承诺根据LNG气化站具体情况,采取利用管道燃气代替、协调改用其他能源、原站点整改等措施推进整改工作。截至2022年10月31日,48个LNG气化站中已完成整改33个,占68.8%;正在推进整改15个,占31.2%。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方式,解决了LNG点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职责、执法依据和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紧扣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从一般关系到特殊关系进行辨析,就相关职能部门在LNG点供中的综合监管及直接监管责任作出判断,指出各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监管职责,阐明LNG点供是适用危险化学品还是城镇燃气管理的问题,以司法办案推动LNG点供行业专项整治顺利开展,推动安全发展理念落地落实。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尾矿库安全  秦岭生态环境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秦岭保护区违法采矿导致的尾矿库安全隐患和秦岭生态环境受损等问题,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推动相关地方政府统筹多家行政机关联合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助力矿山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陕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09年11月取得石墨矿采矿许可证,采矿区域位于秦岭南麓一般保护区内。2014年某公司停产后,其配套建设的页沟尾矿库停止使用,并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该尾矿库未依法实施闭库,存在尾矿库堆积坝偏陡、未设置排渗管、截洪沟尺寸偏小、防洪高度和澄清距离不足、下游截渗坝被洪水冲刷破坏等重大安全隐患。尾矿库坝体地处秦岭较高海拔,是典型的“头顶库”,库区周边河流均汇入丹江,下游有53户住户,一旦坝体出现崩塌,可能造成丹江水源污染,严重危及下游居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某公司在建设矿山过程中还存在边建边采、以建代采,未执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修复等既定方案,违规露天开采以及超过审批面积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厂房等违法行为,大面积改变了秦岭原生地形地貌,严重破坏秦岭生态,引发矿区内多处出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9月21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院)收到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的该案线索后,9月24日交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西安铁检分院)办理,并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西安铁检分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现场卫星图斑、行政机关执法卷宗、涉案企业各类申请、备案资料等书证,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和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针对涉案企业违规堆放矿渣造成扬尘污染,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林地等问题,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丹凤县林业局分别多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案企业虽然缴纳了相应罚款,但并未执行行政处罚中关于对扬尘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和恢复被破坏土地原状等决定内容。对涉案企业上述逾期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11月4日,西安铁检分院向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丹凤县自然资源局、丹凤县林业局、丹凤县应急管理局及蔡川镇人民政府等5家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及矿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检察建议发出后,西安铁检分院组织涉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管理等行政机关及丹凤县人民政府召开圆桌会议,就公益受损情况、潜在危害风险、相关行政机关监管权责范围以及整改措施等进行研究论证,最终形成政府牵总、十余家职能部门联合整治的基本思路。会后,丹凤县人民政府立即制定综合治理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某公司露天堆放的矿渣进行防尘处理,设置4处水质监测点,每季度对尾矿库内存水及下游回水池排水、河道水质取样检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向附近群众进行公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确保群众用水安全。经过3次连续采样,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对某公司建设选矿厂超占的12亩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依法全部进行拆除,于2021年12月底完成复耕并交还农民耕种。对矿区多处崩塌、滑坡区进行有效治理并修筑挡墙,设立安全警示牌。根据山体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栽植侧柏、人工覆土后撒播刺槐种子和黑麦草籽,恢复植被139.87亩,切实防止水土流失。压实属地镇政府网格化管理责任,加强基层土地资源保护、日常护林巡查、地质灾害预警、环境污染防治等综合管理工作。

结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对秦岭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及尾矿库闭库等问题持续跟进监督。对于整改过程中涉及到尾矿库闭库等专业性较强问题,陕西省院与陕西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陕西省应急厅)多次沟通论证,丹凤县政府按照陕西省应急厅《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实施闭库。目前,丹凤县应急管理局已经完成水泥浇筑、排水涵洞、截洪沟加固和子坝削坡等所有工程,现进入尾矿库销号验收阶段。陕西省应急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完成验收后,作销号处理。在通过闭库验收后,将进一步开展补植复绿,彻底消除页沟尾矿库及其库区下游安全隐患。

2022年6月份,西安铁检分院先后收到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丹凤县自然资源局、丹凤县林业局、丹凤县应急管理局、丹凤县蔡川镇人民政府等5家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回复。同月22日,西安铁检分院就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进行尾矿库闭库和秦岭生态修复情况在丹凤县组织公开听证。地质灾害防治、林业、尾矿库安全方面的3名专家分别发表了专家意见,认为整改后被毁坏的耕地、林地复耕复绿,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尾矿库加固及闭库措施科学有效,能够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实现修复秦岭生态环境的既定目标。听证员结合专家意见进行了评议,对行政机关的整治效果一致予以认可。

【典型意义】

尾矿库是堆存尾矿、保护环境的重要设施,也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本案中所涉尾矿库如果不依法及时闭库,可能造成尾矿泄漏、溃坝、环境污染等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秦岭生态环境带来威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下联动,推动地方政府及其多家职能部门协同发力开展综合治理,有效整治秦岭区域内尾矿库安全隐患,努力实现矿山生态修复,助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解决,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农家乐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燃气安全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多元主体协同  事前提示机制  

【要旨】

针对经营餐饮的农家乐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督促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解决“存量”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推动农家乐行业管理部门构建事前提示机制,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事项纳入乡镇考核评价体系,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协同开展农家乐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等方式解决新设农家乐燃气安全隐患“增量”问题,及时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

【基本案情】

上海市崇明区现有农家乐961家,选址大多位于居民住宅区,人口密集,现农家乐数量不断增长,燃气使用规模不断扩大,大量农家乐餐饮经营主体因燃气安全风险防控基础薄弱、管理缺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后,仍未依照法律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即开展餐饮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2月10日,有群众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明区院”)举报,崇明区农家乐经营主体经营餐饮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安全隐患。崇明区院接到举报线索后,立即制定《关于农家乐安全生产问题的调查方案》,部署对辖区内农家乐经营主体燃气安全问题开展调查。

2022年2月15日,崇明区院通过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区文化和旅游局(农家乐行业管理部门)沟通联络,了解崇明区农家乐经营主体现状,并前往农家乐保有量最大的两个乡镇进行实地走访摸排。在办案人员走访调查的9家农家乐中,有8家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这些农家乐将燃气瓶放置在厨房间外,燃气瓶通过约3米长的软管与室内厨房间的燃气灶相连,一旦发生燃气泄漏,厨房间内的人无法及时发现,且仅依靠人工识别气味,也难以确保及时发现燃气泄漏,具有重大燃气安全隐患。上述农家乐经营者利用自有的农村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周边均系居民住宅,人口密集,如果不能及时发现燃气泄漏等隐患,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但崇明区内有大量农家乐餐饮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因农家乐安全生产工作涉及职能部门多,崇明区院结合农家乐行业管理部门、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不一致的实际,多次走访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了解情况、查阅制度文件,在厘清农家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监管部门为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对农家乐经营主体未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予以处置,督促辖区内农家乐餐饮经营主体做到应装尽装。

崇明区院调查发现,崇明区辖区内的农家乐均为小型餐饮企业,其大多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因钢瓶液化石油气使用前无需向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故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无法第一时间掌握农家乐用气情况。此外,区文化和旅游局作为农家乐行业管理部门,其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农家乐颁发食品经营许可后,方能了解其监管的农家乐是否经营餐饮,也无法从源头上督促农家乐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机关对新设立农家乐带来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增量”问题尚无有效的解决方案。为解决上述问题,崇明区院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文化和旅游局多次商讨后,会签《关于引导农家乐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协作备忘录》,备忘录约定: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收到农家乐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农家乐时,以书面提示方式要求拟经营餐饮服务的农家乐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将情况同步抄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便于两部门共同对农家乐燃气安全问题进行监管。同时,因农家乐数量多、分布区域广,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主要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督促各乡镇安全办落实,崇明区院推动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事项纳入乡镇考核评价体系中,以督促各乡镇做好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全、日常使用工作。

2022年6月17日,崇明区院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邀请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益心为公”云平台志愿者、区人大代表组成公益整改评估团对本案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评估团分别对农家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情况、燃气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察看,评估认为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积极履职落实整改,不但督促检察建议书中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农家乐经营主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还对辖区内所有小型餐饮企业进行摸排调查,做到了农家乐及小型餐饮企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全覆盖。

【典型意义】

餐饮行业使用燃气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要求。针对大量农家乐使用燃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督促农家乐餐饮经营主体做到应装尽装。同时,推动构建农家乐设立事前提示机制及农家乐申请餐饮经营资质同步报送抄送机制,推动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将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纳入乡镇考核评价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涉海涉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涉海涉渔  公开听证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涉海涉渔领域存在的渔民驾驶“三无”船舶出海、私拆船载定位系统、无证作业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公益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参与现场调查、公开听证等监督活动,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动,推动涉海涉渔安全隐患全方位治理,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公益志愿者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反映称:近年来,平湖市存在渔民出海作业未穿戴救生衣,私拆船载定位系统,甚至夜间驾驶“三无”船舶出海非法捕捞等问题,2021年嘉兴港区发生“9·18”“三无”船舶沉船事故更是造成3人死亡、2人失联等重大损失,涉海涉渔领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2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湖市院”)针对“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反映的涉海涉渔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向相关部门调取渔业执法司法情况,梳理近年来涉海涉渔违法犯罪特点、详细了解嘉兴港区“9·18”“三无”船舶沉船事故发生原因,发现部分渔民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存在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未穿戴救生衣,拆卸、关闭船载定位终端设备,甚至驾驶“三无”船舶违法作业等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航行安全。

2022年6月17日,平湖市院向负有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海上执法检查,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依法处置违法作业的相关人员;开展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等渔船安全隐患排查,严厉打击私拆、关闭船载定位系统等违法行为。涉海涉渔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制定《平湖市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行动方案》,从加强渔船管控、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智控水平、强化宣传教育等七方面推进涉海涉渔安全整治工作。

2022年7月29日,为评估整改成效,凝聚多方共识,提升办案公信力,平湖市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志愿者、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会前,检察机关邀请全体听证员及具备专业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前往渔船停泊港口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渔船安全设备配置、使用和检验情况。会上,听证员围绕违法行为危害性、船舶检验管理、行政职能划分、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评估现阶段行政机关履职成效,并就加强行刑衔接、部门联动、人员配备、普法宣传等方面建言献策。

2022年8月5日,涉海涉渔行政主管部门回复检察机关,自部署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行动以来,会同公安、海警、海事等部门查获非法捕捞、无证作业等涉海涉渔违法案件45起,清缴海上涉渔“三无”船舶6艘,采购配置渔船救生设备2900余套,为135艘渔船更新迭代船载北斗定位终端设备,64名船员通过培训考试获得船员资质,登船船员持证率达到100%,同时建立完善“乡镇+村社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综合管理模式,加强渔船进出报备和动态跟踪,进一步提升涉海涉渔智控水平,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借助“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破解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线索发现难问题,并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环节,提供专业意见;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公益保护落到实处。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加油站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  非法加油站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区域内非法加油站点安全隐患,在提出检察建议仍未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由点及面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系统治理、根源治理。

【基本案情】

天门市拖市镇、卢市镇、净潭乡等乡镇道路沿线多处居民点,存在设置简易加油站为过往车辆提供汽油、柴油等现象,因加油站靠近人群聚集区,且油罐设置管理随意,消防设施配备简陋,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突出。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门市院)在调查走访中发现,拖市镇闵某、贾某、彭某、张某,卢市镇黄某、罗某,净潭乡蒋某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加油站点,为过往车辆提供汽油、柴油。非法加油站位于居民密集区,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未经安全规范评估与验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021年4月14日,天门市院依法立案调查,并向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安全隐患。4月23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对卢市镇、拖市镇、净潭乡政府下发督办函,要求各乡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此后,卢市镇、净潭乡政府与天门市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蒋某、黄某、罗某加油站加油设备予以拆除。6月22日,拖市镇政府向闵某、贾某、彭某、张某4家加油站分别下达拆除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限期自行拆除设施设备,逾期则强制拆除。6月23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回复天门市院,称将迅速督办加油站点所属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预计2021年7月份完成非法加油站点拆除。2021年7月1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向拖市镇闵某、贾某、彭某、张某4家加油站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上述加油站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营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闵某、彭某2家加油站和张某加油站分别于7月2日、3日自行关停,拆除加油机。2021年7月5日,拖市镇政府强制关停贾某加油站并拆除加油机。

2021年8月,天门市院开展“回头看”专项工作,发现天门市应急管理局未全面依法履职,涉案七家加油站点危化品由经营户自行处置,相关设施设备(储油罐等)未予查封扣押,安全隐患尚未彻底消除,相关罚款亦未收缴到位。

【诉讼过程】

2021年8月30日,天门市院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天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非法加油站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履行监管职责。案件起诉后,应急管理局表示非法加油站的监管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希望各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庭审中,双方围绕行政机关是否是适格的行政主体、是否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质证、辩论。2021年12月13日,天门市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在60天内对非法加油站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判决生效后,天门市应急管理局积极履行职责,于2022年1月没收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3吨,查扣涉案加油设施设备7套,彻底关停涉案非法加油站,杜绝反弹回潮。

天门市院以办理该案为切口,通过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于2022年3月向天门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同时,天门市院向天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系统治理,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2022年3月至7月,天门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加油站专项整治活动,共组织执法检查8次,出动执法人员132人次,彻底关停全市25家非法加油站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违法加油站点重大安全隐患,在助力行政机关厘清属地管理与全面监管职能划分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专题报告等方式,持续跟进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为彻底消除同类安全生产隐患贡献检察力量。同时,坚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深入调研提出社会治理建议,助力推动开展行业专项整治,促进域内同类问题系统治理、根源治理,为区域安全生产发展和市域综合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高铁运营安全重大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高铁运营安全 

【要旨】

针对严重危及京广高铁运营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检察机关立案后及时磋商,督促行政机关迅速整改,从根本上消除持续多年的重大安全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京广高铁上行K595+288m(卫共特大桥1145#墩)处,有一违建四层楼房,严重危及高铁运营安全。2019年1月,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郑州铁路公司)将该问题作为直接影响京广高铁如期提速至350km/h的一级外部环境安全隐患(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分为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一般环境安全隐患。一般环境安全隐患分为三级,其中一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影响较大、或可能对高铁和旅客列车运输安全构成一定威胁,是一般环境安全隐患中最为严重的隐患),先后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一直未得到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2月18日,接到郑州铁路公司移交的线索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现场核查,询问村民及相关证人,向铁路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调阅执法资料,查明:2001年,卫辉市汲水镇辛庄村村民张某某在集体土地上自建二层住宅,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京广高铁建成后,张某某违法将住宅加盖至四层,使得该楼房距京广高铁桥梁外檐仅1.5米,房顶高过高铁桥面约20厘米,部分侵入铁路地界,站在四楼房顶伸手可触及高铁桥梁护栏。2019年1月,郑州铁路公司新乡桥工段排查发现,该问题为一级外部环境安全隐患问题,遂向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卫辉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请求解决。2019年3月4日,卫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张某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3月8日,卫辉市规划监察大队对张某某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11月14日向张某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张某某作出限10日内拆除的行政处罚,张某某拒绝签收。直至2022年,该违法建筑仍未拆除,危及京广高铁运营的安全隐患持续存在。

2022年3月8日,郑州铁检分院立案,10日向卫辉市人民政府现场送达立案决定书,并与卫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磋商会。政府部门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进行整改,确保京广大动脉安全和高铁提速工作不受影响。磋商会后,卫辉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汲水镇人民政府等组成的工作专班,立即开展调查及与违建房屋屋主的协商处置等工作。当日,在汲水镇人民政府见证下,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屋主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7日内张某某按照协议将房屋全部腾空。

3月18日,汲水镇人民政府对该处房屋进行拆除,郑州高铁基础设施段组织人员对拆除工作进行全程防护及配合,防止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郑州铁检分院主办检察官现场予以监督。至当日下午,包括违建在内的四层房屋全部拆除完毕。3月29日,卫辉市人民政府向检察机关书面反馈高铁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经郑州铁检分院、郑州高铁基础设施段现场核查,确认该处重大安全隐患已彻底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京广大动脉安全是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检察机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迅速解决持续多年的危及高铁运营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具体实践。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消防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智能换电柜消防安全  政协提案衔接转化  地方立法

【要旨】

针对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国家标准缺失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全面开展行业治理,实现全市换电柜安全监管全覆盖,并为出台地方立法提供实践样本,推动从行业监管到地方立法一体解决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消防安全问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随着外卖和快递行业不断拓展,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以换代充”业务悄然兴起。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可在智能换电柜经营点通过扫码支付更换电瓶,及时解决电动自行车补能问题。2021年以来,成都某科技公司与主营锂电池租赁业务的广西某科技公司合作开展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经营业务,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布设4个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由于缺乏行业规范,智能换电柜设置地点存在选址随意、安装不规范、经营场地有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泉驿区院”)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专项监督中发现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并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通过现场调查、询问公司负责人、委托专家论证、组织公开听证等调查取证工作,查明成都市龙泉驿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未全面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成都某科技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智能换电柜经营场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2年1月29日,龙泉驿区院向区应急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经营企业对“换电柜未进行防火分隔、换电场所未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失效”等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时将检察建议抄送区消防救援大队。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成都某科技公司将全区智能换电柜设置点的柜体与柜体、柜体与墙体之间均保持25cm间距,每个设置点重新配置了2套消防灭火器材,并健全完善安全巡检制度。

龙泉驿区院就该案向龙泉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了通报,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22年6月制定《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电动自行车换点场所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建设规范指引(试行)》,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并对换电设施建设提供指导和规范。

结合本案办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市院)于2022年1月下旬,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部署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安全生产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截至目前,两级院共立案并提出检察建议20份,成都市院梳理分析案件办理中折射的消防安全共性问题,为成都市政协委员提出《关于推动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换电业规范有序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提供选题参考和实践依据,该提案已于2022年成都市两会期间受理并转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2022年6月6日,成都市院向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开宣告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健全工作衔接协调机制、推动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充换电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地方标准三方面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收到检察建议后,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开展了换电企业消防安全、电动车行驶停放充电安全等关键环节隐患整治行动,摸清全市2128个智能换电柜运营情况,共排查整治消防问题2432项,与全市所有的智能换电柜经营企业逐一签订换电柜消防安全承诺书,督促落实换电柜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形成《换电企业消防安全风险问题清单》,制定《成都市换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南(试行)》《成都市换电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清单》,明确场所选址布局、电池换电柜设置、场所防护措施要求等4大类37项监管内容。

成都市院、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积极向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汇报智能换电柜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积极推动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换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写入《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智能换电柜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成都市作为人口两千多万的超大城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巨大,“以换代充”续航方式能够解决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飞线充电等安全隐患,但其自身存在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检察机关聚焦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安全隐患,通过个案办理、专项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政协提案衔接转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工作,推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强化联合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出台行业规范。同时检察机关深入调研梳理分析共性问题,为政协委员提案提供实践样本,与职能部门共同推动将智能换电柜安全生产经营监管写入地方立法,通过解决个案实现行业治理并形成技术规范。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天童禅寺消防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消防安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要旨】

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涉及行政机关和属地乡镇共同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各方厘清责任,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

【基本案情】

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太白山麓的天童禅寺始建于西晋永康元年,迄今已有1700多年历史,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于游客香客众多、香烛法物焚烧、电路设置不合理、消防设施缺失等原因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鄞州区院)接到浙江省政协委员天童禅寺住持方丈反映,天童禅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长期未能解决。鄞州区院对此高度重视,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进行调查。通过走访相关行政机关,实地勘查天童禅寺及周边环境等方式,查明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天童禅寺主要以木结构建筑为主,各建筑依山而建,彼此间紧密相连,形成庞大的建筑群,一旦发生火灾影响整个寺庙建筑安全。但天童禅寺所在区域呈盆地状,东西出口与外界公路是通过两车道的隧道相连,周边消防队最快车程至少需要30分钟才能到达,且要经过隧道,一旦发生火情,后果不堪设想。

鄞州区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属地东吴镇人民政府作为主管职能部门,应及时督促落实消防法有关要求,消除天童禅寺消防安全隐患。2021年5月,鄞州区院向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东吴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天童禅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争取了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29.5万元,全面实施天童禅寺智慧消防系统改造提升工程,增设了消防设施,并新建了消控室,实现远程监控。但相关部门也向检察机关反映天童禅寺设立专职消防队存在的困难,如建设经费问题,专职消防队的启动资金需要200万元左右,每年的运维费用也在100万元左右,此外,还涉及消防队选址、办公用房和人员保障等问题。

为推动问题有效解决,2021年6月,鄞州区院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圆桌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初步达成由属地政府牵头建设消防队的建设方案。202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赴现场指导,有力推动了案件进展。经鄞州区院多次牵头组织协商,东吴镇人民政府和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最终确定了消防队建设方案,明确了由消防总队与天童禅寺分队共同建设的模式,即在隧道出口靠近天童禅寺方向不到5公里处设立综合消防站总队,天童禅寺设立消防分队,人员由消防总队派驻轮流在天童禅寺值岗。鄞州区院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推动相关部门筹集1000万元资金用于消防队营房选址、建设等工作。目前营房建设已完成,消防队伍已入驻,困扰天童禅寺多年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

消防安全,重在预防。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更需引起高度重视,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不仅对人员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更对文物和文化遗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针对困扰天童禅寺多年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召开圆桌会议,厘清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职责,凝聚各方监督合力,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场地和人员等实际困难,实现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专业化、规范化、长远化保护。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邮市某水产品加工厂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  民事调解

【要旨】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长期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要求立即整改的行政决定,在行政决定非诉强制执行难以及时有效消除和防范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涉案企业申请调解,且履行诉讼请求全部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经过综合评估,确认整改完毕的,可以同意调解结案。

【基本案情】

液氨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具有毒性、易燃、腐蚀性;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2003年,高邮市某水产品加工厂(以下简称某水产厂)购得高邮市某肉联厂(始建于1970年左右)厂房及附属设施后,对高邮市某肉联厂原有的氨制冷设备设施进行简单的维修、改造,便投入生产经营。上述老旧制冷设备设施内含危险化学品液氨,与周围居民聚居区安全距离不足,存在氨泄露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高邮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高邮应急局)于2019年5月现场检查发现上述问题后,至2021年期间,多次向某水产厂作出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决定、行政处罚(罚款)。某水产厂均未按照要求整改,且持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9月,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邮市院)通过江苏省安全生产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梳理排查高邮应急局近年来行政执法信息时发现线索,遂开展初步调查,并同步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扬州市院)报告。

2021年10月11日,扬州市院经评估研究,决定由高邮市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两级院一体化履职,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取证、查阅复制执法卷宗、函询行政机关提供情况、询问相关人员、走访了解、查询涉案企业及负责人不动产信息及金融账户等财产信息、查询近三年企业年度报告和纳税情况等,查明:某水产厂东侧和南侧是居民区,方圆30米范围内,约有40到50户居民;方圆500米范围内,约有700户居民。该厂用于生产经营的氨制冷设备设施老旧,缺乏液氨安全防范措施,主要表现为该厂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规定,其中,氨机房距离周边民居住宅区约6m,储氨桶距离居民住宅不足5m。某水产厂在具有整改经济能力的情况下,自2019年5月至2021年6月间,拒不执行高邮应急局要求立即整改的数次行政决定、行政处罚。2021年10月22日,高邮应急局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认定:某水产厂氨制冷设备设施构成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存在可能发生氨泄漏导致中毒、火灾、爆炸等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

2021年11月1日,扬州市院认为,某水产厂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既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又放任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行政机关通过数次行政执法难以及时有效防范和消除上述侵害危险;鉴于案情重大,决定由扬州市院提办。11月23日,扬州市院向某水产厂现场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系统规范治理隐患;并告知拒不整改的涉诉风险。期间,检察机关先后6次通过走访、询问、磋商、圆桌会议等方式,推动某水产厂负责人转变拒不整改的思想认识。至2021年底,该厂仍未开展实质性整改。

【诉讼过程】

2022年1月4日,扬州市院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该厂立即依法治理隐患,彻底消除安全危险;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审理期间,某水产厂对扬州市院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表示愿意立即整改,主动申请调解;并提交了载冷剂制冷工程改造合同、压力管道设计项目图纸、新制冷设备产品供销合同、技改工程进度安排等整改材料。2022年3月17日,扬州市院会同扬州中院实地查看,确认某水产厂已经着手整改的事实,与该厂初步形成调解共识。2022年4月24日,经扬州中院主持调解,扬州市院与某水产厂达成由该厂在2022年5月底前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安全危险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调解协议。市中院将调解协议书面征求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意见,并依法公告,未收到任何异议;该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6月1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达成后,检察机关持续督促高邮应急局、高邮市高邮镇人民政府跟进协议履行情况,至2022年5月,某水产厂投入200多万元资金,将原液氨制冷系统技改为安全稳定的卤代烃及其混合物(氟利昂R507A)制冷系统。5月23日,经委托专业机构再次评估,认定某水产厂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已消除。5月30日,经3名安全生产专家书面及现场核查,一致认为之前的液氨重大危险源物质已安全处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已消除。2022年6月2日,某水产厂在正义网公告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针对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企业,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起诉及结案的条件和标准。本案中,涉案企业经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在具备整改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行政机关立即整改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等法定义务,持续超过2年时间,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依靠行政决定非诉强制执行难以及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现实危险性。据此,检察机关可以对涉案企业提起安全生产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消除危险及赔礼道歉;在被告自愿整改的前提下,同意案件调解结案,并监督被告采用技术改造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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