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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针对多个行政机关未依法及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位于河道旁的违法建设影响黄河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目录

1.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2.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黄河堤防行政公益诉讼案

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松山水沙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降水管理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5.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超采及违规取用黄河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6.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7.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8.河南省灵宝市姚某强非法盗采黄河支流河砂刑事公诉案 

9.河南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省界浮舟侵占黄河干流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山东省郓城县王某界、王某存非法盗采黄河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1.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滩区养殖场行政公益诉讼案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河道保护  行洪安全

【要旨】

针对多个行政机关未依法及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位于河道旁的违法建设影响黄河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起,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距黄河干流河道西岸10米处的康杨镇烂泥滩非法占地45亩,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先后擅自建设23栋PC板连栋温室大棚,用于蔬菜种植,其中5栋大棚侵占黄河干流河道。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水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黄河干流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风险,严重危及黄河干流行洪安全。对此,多个行政机关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情形。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10日,尖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尖扎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违反水务河道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在黄河干流河道旁擅自建设连栋温室大棚的案件线索。同年6月28日,该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展开调查,进行实地勘察,并运用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固定证据,核实公益受损和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情况。

同年7月2日,尖扎县检察院依法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水利部门依法履行对黄河干流水务河道的防汛职责,督促自然资源部门强化对擅自占地建设温室大棚等违法乱建的日常监管,督促农牧和科技部门加强对黄河滩涂用地的监督检查,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黄河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及时清除河道内行洪障碍物。同时,督促上述行政机关厘清各自监管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协同履职,依法清理、拆除违法建设的温室大棚,及时排除黄河干流河道的行洪安全隐患。

上述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向县农牧和科技局等单位下发了限期拆除违法涉河温棚的催告通知书和告知书,对做好拆除涉河温棚、排除黄河干流行洪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先后6次约谈违法行为人,细致做好释法说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同年8月30日,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拆除了全部23栋违法涉河温棚,及时排除了黄河干流河道的行洪安全隐患,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推进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必须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违法建设23栋涉河温棚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及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同步督促多个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维护黄河干流行洪安全的主体责任。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齐抓共管、联动协同治理、深化协调配合、凝聚协作合力,共同解决了公益损害问题。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黄河堤防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堤防修复  河道安全  “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要旨】

针对黄河堤防损毁导致水环境污染以及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修复受损堤防,确保水工程安全及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白河是黄河上游的重要支流,发源于四川省红原县巴颜喀拉山东麓查勒肯,流经四川省若尔盖县唐克镇后汇入黄河,流域面积5488平方千米。白河干流(红原县滨河路龙壤大桥段)约360余米堤防已坍塌,多处堤防护栏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损毁,相关行政机关对此未及时履行管护职责,致使河水长期冲刷导致岸线逐渐后移,侵蚀黄河湿地。同时,毁损的堤防及堤防护栏残件散落在河道及岸线,不仅堵塞河道危及行洪安全,还可能造成白河干流水体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红原县检察院)依托“河长+检察长”机制发现白河堤防毁损的线索。2022年5月9日,红原县检察院对红原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红原县检察院通过实地勘察、水质检测、无人机测绘、查阅调取书证、走访并询问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周边群众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明县水务局依法具有加强水坝和堤防等水工程安全的职责,但其未对白河干流堤防及护栏毁损问题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白河干流水环境及行洪安全产生不利影响。2022年5月12日,红原县检察院向县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河道管理、保障水坝、堤防安全的职责,对案涉垮塌、破损堤防进行修缮,尽快清理散落在河道及岸线的堤防护栏残件,并对全流域堤防的现状开展整体排查和修缮,保护白河流域水工程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水务局立即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白河流域堤防现状进行全面排查。对堤防及护栏断裂、缺失情况建立台账,分类汇总并实行整改销号管理,并建立健全堤防维护长效机制。经县水务局现场排查及复核,除检察建议中提到的滨河路龙壤大桥段360余米堤防需修缮护栏与面板外,还发现县工业园区附近350米堤防需进行基础及面板维修。县水务局将需修缮的两段堤防纳入2022年新建防洪治理项目,与县域内其他堤防修复及防洪治理等工程一体推进。2022年7月10日,县水务局将上述整改情况向红原县检察院进行书面回复。红原县检察院、县河长办经多次跟进核实,确认案涉滨河路龙壤大桥段及工业园区段的损毁堤防及护栏已全面修复。红原县检察院于2022年8月1日对本案作出结案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聚焦黄河重要支流白河流域存在的堤防及护栏毁损问题,切实发挥各自职能的基础上,相互配合,有效推动问题解决。双方不断强化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坚持问题导向,以点带面,推动白河流域全域实现堤防保护系统修复、长效治理,切实保护水工程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守护白河河道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松山水沙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侵占河道  检察听证  履职整改后撤回起诉

【要旨】

经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后,行政机关履职不全面、不充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的,可以通过检察听证评估整改效果,对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决定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甘肃省景泰县位居甘肃省腹地北陲,甘宁蒙三省交界地带,地处黄土高原和腾格里沙漠过渡地带,生态环境脆弱。黄河是景泰县唯一过境水系,松山水沙河为黄河的二级支流。2018年以来,甘肃省景泰县某选矿厂与甘肃某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在松山水沙河内合作开采经营砂石,在开采过程中,随意乱堆废料,不及时回填采砂坑。同时,二企业洗砂设备长期侵占河道,擅自将砂厂沉淀池淤泥排入松山水沙河,导致该河道被长期侵占,严重破坏河道,危及行洪安全。景泰县水务局虽多次进行整治,但二企业仍违法生产经营并占用河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0月,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景泰县检察院)联合景泰县河长制办公室在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巡查时发现本案线索并开展调查。景泰县检察院经研判,于2021年11月29日对景泰县水务局立案。经勘察现场,走访水务、属地乡镇政府等部门,调取行政执法资料,询问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现景泰县水务局已对二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在二公司没有自行整改的情况下,该局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依法拆除侵占河道的洗砂设施设备,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同年12月17日,景泰县检察院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责令二公司纠正其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河道内洗砂设备,及时清除乱排乱堆的废渣、废料、淤泥,疏通河道并回填砂坑。

景泰县水务局于2021年12月30日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称大部分问题已整改。景泰县检察院先后经两次实地走访,发现松山水沙河内乱堆的砂石和废弃料并未完全清除,采砂坑没有完全回填,河道没有平整复平,洗砂设备也未搬迁。景泰县水务局虽采取了部分履职措施,但履职仍不完全、不充分,公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

【诉讼过程】

景泰县检察院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集中管辖规定,依法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景泰县水务局依法履行保护松山水沙河河道的监管职责,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起诉后,景泰县水务局积极全面履职,要求案涉企业按照制定的河道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立即开展整治工作。案涉企业拆除3条洗砂生产线,回填蓄水沉淀池2个,清运弃渣27万余立方米,全部用于回填恢复治理砂坑,松山水沙河河道已基本疏通。2022年5月25日,景泰县检察院实地查看,发现问题基本整治到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依法全面履职,相关问题得到整改。为全面客观评估整改效果,景泰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水务、自然资源、乡镇政府以及涉案企业代表共同参与听证。听证会上,行政机关介绍履职情况,播放整改前后影像视频资料,涉案企业表态今后将依法规范经营,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员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肯定了行政机关整改效果。经对整改效果实地查看、听证评估,景泰县检察院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决定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黄河河道是黄河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河道畅通事关防洪、供水、生态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采砂企业乱排、乱采、乱堆、乱建问题,依法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经诉前程序督促后,行政机关履职仍不完全、不充分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有效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督促企业立行整改,消除行洪安全隐患,确保了黄河河道畅通。检察机关以监督促保护,以办案促治理,加强黄河上游生态司法保护,彰显了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检察担当和作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降水管理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地下水资源保护  国有财产保护  地方立法修改建议   

【要旨】

针对建设单位在施工降水过程中造成地下水资源浪费、国有财产流失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协同履职,及时保护受损公益。同时,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制度缺失问题,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法建议。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建设项目在施工降水过程中普遍存在违法取用地下水的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在取水过程中违反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未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安装水计量设施、未根据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税,未经审批擅自将施工降水排入河道。同时,有的建设单位在排水过程中还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未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施工降水排入市政管网,且未按实际排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对此,相关行政机关未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地下水资源浪费、国有财产流失,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凤区检察院)在开展建设领域施工降水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因涉及银川市多个辖区,2021年3月,经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请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金凤区检察院立案办理。检察机关通过查阅资料、调查走访发现,2019至2020年期间,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共有129个建设项目在施工降水过程中未办理取水许可、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缴纳水资源税。其中有65个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将施工降水排入附近河道,64个建设项目未办理排水许可、未缴纳污水处理费,将施工降水排入市政管网,致使地下水资源长期无序取用和排放,造成地下水浪费,不仅增加城市内涝、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等风险,也因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缴纳不到位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根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的,建设单位应提出用水申请,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施工降水排入河道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实际取水量等相关信息交取水单位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或将取水信息送交税务部门征税;建设单位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缴纳污水处理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行政机关对此负有监管职责,未及时对上述违法违规取水排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建设领域取水排水乱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针对上述问题,2021年3月,检察机关向市政排水主管部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监管职责,确保施工降水有序排放、合理利用;同年5月和7月,检察机关分别向水务部门、税务部门、综合执法等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降水取水管理和河道保护,及时核定取水量,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水资源税征缴工作;建议税务部门与水务部门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征收水资源税;建议综合执法部门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降水违法取水、排水行为查处力度,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税费征缴工作。同时建议上述行政机关厘清工作职责,破除信息壁垒,形成工作合力。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就行政机关之间协作配合、提升地下水综合利用水平、追回国有财产等问题与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2021年5月和9月,相关行政机关分别书面回复整改落实情况。银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与审批管理、住建、市政、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明确职责分工,联合向银川市各建设单位下发加强银川市三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降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并采取召开整改推进会、联合执法、发出整改通知书、政策宣讲等方式,要求取水排水单位限期整改。经各行政机关共同推动,22个在建项目补办取水许可和排水许可,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建设水处理设施。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科学规划排水方式,通过绿化灌溉、工地降尘等方式提升地下水再利用率。相关企业缴纳水资源税1118.3万余元,滞纳金206.3万余元,污水处理费879万余元。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等6家行政机关联合下发《银川市建设项目施工降水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政机关之间监管职责、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地下水综合利用等内容,明确地下水优先用于工地混凝土的养护、降尘、车辆清洗、绿化灌溉等。

2022年2月,检察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对《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增加建设领域施工降水综合利用等内容。2022年11月10日,该立法修改建议被人大常委会采纳并公布,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典型意义】

宁夏地处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严重匮乏,其作为唯一全境属于黄河流域的省份,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对于推动黄河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至关重要作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市政排水、水务、税务、综合执法等行政机关强化监管职责,开展协同治理,出台行业规范。同时提出修法建议,推动建设工程领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写入地方立法,既实现了水资源节约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完善了水资源保护地方立法,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了检察机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担当。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超采及违规取用黄河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水资源保护  违规取水  地下水超采  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经磋商后,行政机关整改意愿不积极,进展缓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及时制止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黄河包头段西起包头九原区,距离位于包头稀土高新区的黄河画匠营子饮用水水源地不足60公里。黄河画匠营子水源地取水口紧邻黄河岸边,是包头市城市公共供水的主要水源之一,占城市公共供水的81.6%。包头市A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水务公司)、包头市B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铝业公司)、包头市C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煤化工公司)分别地处包头稀土高新区和九原区。2020年12月,A水务公司经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从黄河取水许可水量7000万立方米/年,但其在黄河画匠营子取水口超许可取水,2021年取水量1.78亿立方米,超许可水量1.08亿立方米。B铝业公司、C煤化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从黄河取水2300万立方米、1400万立方米。内蒙古D矿产品经销部(以下简称D经营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固阳县下湿壕镇白洞渠村委白洞渠村民小组、白银合套村委新窑坡村民小组厂区范围内打了3眼井。

【调查与督促履职】

2022年6月,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包头市检察院)接到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交办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包头市检察院通过现场勘验、走访群众、调取材料、无人机航拍等调查方式,初步查明以上涉案单位分别存在超许可取水、未经审批擅自取用黄河水的违法问题,决定于2022年7月5日立案调查。立案后,检察机关查明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严格实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依法审批取水许可、指导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等监管职责。遂决定与包头市水务局进行磋商。经磋商,水务部门认可其对涉案企业超许可取水、擅自取用黄河水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同时,其还说明由于城市公共供水区域扩大、人口大幅增加、工业项目用水增加等原因,导致城市用水严重不足,历史遗留问题多,整改难度比较大。

根据查明的违法情形及损害后果,鉴于行政机关整改缓慢,违法取水的行为仍在持续,对黄河水资源破坏比较严重,包头市检察院于2022年7月12日向包头市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责任人进行追责,对全市违法开采地下水、违法取用黄河水的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包头市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等进行积极整改。

2022年7月25日,包头市水务局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其已经采取措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涉案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分别缴纳2万元至9.5万元不等的罚款;二是责令涉案企业补缴自来水水资源税共计5217.51万元;三是编制了《包头市水资源保护利用和深度节水规划及分工方案》,至2025年12月底将A水务公司取水量压减到取水许可量以内,2023年12月底前完成B铝业公司生产用水置换使用再生水。

在跟进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督促水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取用水排查整治行动,推动诉源治理。建议重点查处擅自打井、无证取水、超计划取水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封停关闭非法自备井。截至目前,水务部门已出动执法人员189人次,巡查对象150处,立案12起,封停封填地下水源井14眼。

【典型意义】

黄河水资源严重紧缺,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保护黄河水资源的重要方针。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严重侵害黄河水资源安全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深入开展调查,分析案件成因,找准监管主体,明确监管职责,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持续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职,确保黄河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检察机关还通过个案办理促进行业治理,推动形成黄河水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地下水资源保护  建设项目降排水   “河湖长+检察长”机制 

【要旨】

针对建设项目降排地下水工序中存在的水资源浪费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查明案件事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使公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忻州市地处黄土高原,是黄河入晋第一市,但受地形气候影响,全市水资源匮乏,属严重缺水地区。2020年8月31日,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忻州市忻府区公园街某地块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次月开工建设。建设施工过程中,为避免地基沉降,该公司从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采取打井抽水方式抽取地下水并通过塑料管直排入市政下水井,部分水溢流于路面,水资源浪费问题突出。对此,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4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忻州市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某房地产项目建设中存在浪费水资源问题。经初步调查查明,该公司未办理相关取水许可,长期抽取地下水后大部分直接排放,二次利用率较低,地下水资源浪费明显。2022年4月19日,忻州市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依法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开展监督工作。

立案后,忻州市检察院通过调取该公司取水许可等相关证照、询问施工项目负责人等方式进一步查明:该项目启动前后恰处于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职能改革期间,部分行政许可职权划转尚未明晰,故该公司未能办理取水许可。自项目开工以来,该公司既未落实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未安装计量设施,亦未全面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设置最多达38眼水井用于地下水抽排,除少量用于施工和冲洗车辆外,大部分地下水均通过4根1.5—2.5cm口径塑料管持续排入城镇下水井,水资源浪费严重。忻州市检察院通过数据比对还发现,该房地产公司还欠缴水资源税。

同年4月22日,忻州市检察院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忻州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依法核定该公司取水量并将相关数据信息移送税务部门。忻州市检察院于4月26日组织公开听证,水利部门围绕地下水资源浪费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降排水的水量核计和信息移送等监管职责作了详细说明,并就进一步落实“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出具体方案。听证会后,忻州市检察院同行政审批、水利、税务等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向前述房地产开发公司释法说理,推动整改工作。

2022年6月18日,水利部门回复称:已督促该房地产公司编制完成项目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表,加强节水管理。另经审核估算,该公司取水量约为54480立方米,相关信息已移送税务部门。后该公司于当年三季度自主申报并全额将65376元水资源税款缴至指定账户。

为进一步巩固办案成效,忻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就类似情形共立案12件,督促收回水资源税款25万余元。市水利局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专项整治,督促全市25处在建项目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并全部安装计量设备。此外,市水利局还会同税务部门构建信息数据传递机制,及时准确共享取水单位、水量等信息数据,避免水资源税流失。

【典型意义】

水资源短缺是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长期制约区域农业、工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检察机关深入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针对无证取排水造成地下水资源浪费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有效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多部门联动,解决了未及时办理取水许可、取水排水监管和水资源税征管不到位的问题,合力营造依法取水、节约用水、爱水护水的良好氛围。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水资源保护  违规取水  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对接与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对相关主体未依法进行取水计量、非法取用地下水等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整改。

【基本案情】

陕西省定边县是全国产油第一大县,地处黄土高原与毛乌素沙漠过渡地带,水资源严重匮乏,供需矛盾突出。长年来,违规取水、取用地下水底数不清等问题普遍存在,地下水位不断下降。每年取水规模在7.2万立方米至243.19万立方米的某油气公司等16家油气开采企业,存在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问题,未依法进行取水计量。某油气公司等8家规模较大的油气开采企业取水申请未标注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和退水水质。姬塬镇、油房庄乡等6个乡镇村民采用土坝拦截、电动抽水方式,违法抽取十字河河水,向油气开采企业售水谋利。杨井镇、姬塬镇等9个乡镇村民未经许可,擅自打水井,向油气开采企业售水谋利。姬塬镇等5个乡镇自来水厂、贺圈镇等12个乡镇16个井场水源井地下水氟化物、硝酸盐、砷等多项指标不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当地行政机关长期未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未进行地下水监测站网及信息化建设。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4月起,陕西省定边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水资源和水污染执法检查,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定边县检察院)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期间深入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于2020年7月20日以事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走访全县19个乡镇50家油气开采企业,向行政机关调取55份书面资料,并委托某环境科学院进行油气开发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同时委托某检测公司收集、检测采油回注水、地表水、地下水和油气企业废弃井场135份土壤样本,依法查明了案件事实。

定边县检察院针对先后发现的未依法进行取水计量、取水许可不规范、违法取水、未开展水质监测等问题,向定边县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全县油气开采企业水源井计量设施规范安装情况加强监管,强化对取水、退水许可工作的监管,全面排查、查处非法取水行为,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站网,全面依法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定边县水利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开展整改工作:(1)安装取水计量设施2758块,并接入定边县水资源中心,实现油气开采企业取水口监测动态监控全覆盖,安装农业灌溉普通水表2321块、水电双控智能计量设施302套,基本实现取水实时计量。(2)将油气开采企业取水许可纸质审核改为电子审核,在线登记退水信息。(3)查处违法拦坝取水行为,并要求电力部门严格审核上户关,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一律不予上户供电。(4)查处擅自打井行为,责令65名擅自打井的村民填埋水井、关闭城区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井等61口,罚款616100元,追缴水资源费75745.61元。(5)计划投资132.25万元建设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地下水监测井10口,项目已动工。投资88.8万元建设“以电折水”系数率定典型井40口,项目已完成招投标,准备安装设备。

针对发现的水污染问题,定边县检察院同时督促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职。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县5703口技术关闭井、6648口注水井排查、整改;责令油气开采企业清理油泥、设立地下水水质观测监测井;责令某油气开采企业治理废弃井场,目前已治理废弃井场46个,治理井场面积11849平方米;布设油气开发地块监测井,目前已布设地下水水质观测监测井57口。

定边县检察院就办案中发现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方面10余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报送当地党委、政府,为定边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提供了重要参考;推动县委制定加强地下水综合治理方案,强化水资源综合治理,节约集约用水;推动县政府制定水资源刚性约束实施意见、水资源管理办法,落实严控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工作,细化保护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制定“以水定地、以水定产”工作方案,从以电控水等11个方面对未来五年水资源开采工作进行部署。

【典型意义】

水资源是黄河流域的命脉,是沿黄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托。检察机关做好人大执法检查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深入摸排案件线索,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行为,完善水资源监管措施,达到了“以案促治”效果。同时,检察机关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助手”,总结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当地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科学规划部署水资源保护工作,统筹能源开采与水资源保护的关系,切实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河南省灵宝市姚某强非法盗采黄河支流河砂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黄河支流  非法采矿  销赃数额的认定  诉源治理 

【要旨】

对于黄河流域非法采砂,严重危害黄河流域生态及河势稳定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从严惩处,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收集固定销赃数额等证据,准确认定非法开采的河道砂石价值;依法能动履职推进诉源治理,运用检察建议以个案办理推动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刘某某、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水泵、采砂船抽砂等手段,在河南省灵宝市西闫乡沙河(黄河支流)河道非法采砂,严重危害黄河流域生态及河势稳定。姚某强将非法采挖的河砂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98万余元。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另查获尚未及出售的黄河河砂490.24吨,价值2.7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在2021年9月起开展的为期一年的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三门峡市河长办根据前期掌握线索,充分发挥“河长+”工作机制作用,2022年5月18日晚,组织市检察院、豫西黄河河务局、灵宝市森林公安分局联合对沙河下游三门峡库区段进行蹲点暗访巡查,现场发现2人正在实施非法采砂。2022年5月24日,三门峡市河长办联合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对灵宝市河长办、灵宝市沙河县级河长、灵宝市西闫乡沙河乡级河长进行约谈。2022年5月27日,灵宝市公安局以5月18日晚非法采砂嫌疑人为突破口,进行立案侦查。经初步侦查发现,本案作案时间跨度长,姚某强案发前任乡人大代表、村干部等职务,自恃身份特殊心存侥幸,仅承认现场查扣的河砂系其盗采,拒不供述既往盗采及销售行为。为准确认定犯罪时间、河砂价值,灵宝市公安局根据河南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集中管辖规定,邀请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洛阳铁检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洛阳铁检院建议公安机关,通过走访证人查明姚某强非法采砂大概时间跨度,通过查询姚某强及其家属案发时间段的全部银行交易明细筛选确认可疑交易,通过向购买人员逐一核实河砂交易情况,查清所有盗采河砂的所有销售数额。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洛阳铁检院综合姚某强非法开采河砂数额高达400万元且拒不供述罪行的情况,依法对姚某强采取批捕强制措施。同时,对姚某强充分释法说理,向其阐明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的形势、盗采河砂的危害,结合案例宣讲法律知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姚某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环境资源产生的危害,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

2023年1月11日,洛阳铁检院按照河南省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规定,对姚某强以非法采矿罪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1月17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对本案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处姚某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于非法采砂的船只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姚某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及时等问题,洛阳铁检院依法向灵宝市西闫乡人民政府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目前,该地持续多年的采砂乱象已得到有效遏制。

【典型意义】

在河道内非法采砂给河道生态环境及行洪安全留下巨大安全隐患。本案存在取证难、证明难等问题,证据链条的不完整也给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带来难题。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就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针对犯罪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检察机关不仅注重对各类证明销售过程、矿产资源价值的证据的收集、提取,而且会同侦查机关全面追缴违法所得。有力惩戒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整治,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彰显了检察机关在黄河生态保护中的担当和作为。

河南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省界浮舟侵占黄河干流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跨省界浮舟  行洪安全  一体化工作机制

【要旨】

对于长期存在的跨区划侵占河道岸线问题,检察机关可以运用一体化工作机制,发挥属地检察机关、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和集中管辖作用,加强与水利部门协同,推动属地政府及时妥善解决公益受损问题。

【基本案情】

2012年,为解决东明黄河大桥大修期间交通通行问题,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在河南省濮阳县与山东省东明县间的黄河河面上架设临时浮桥,要求大桥大修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拆除浮桥及附属设施,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政府、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书面承诺。2018年7月,山东省东明县某浮桥公司(以下简称浮桥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仅将浮桥拆解,但未将浮舟和拖轮清除出黄河河道。2021年黄河汛期期间,浮舟和拖轮被冲离原停放地点,后被浮桥公司拖至东明黄河大桥下游黄河河道濮阳段岸边,现场停放的9组浮舟,每组浮舟长33米,宽36米,重约380吨,严重侵占河道岸线,影响行洪安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河南河务局)等相关部门多次督促浮桥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处行政罚款,但浮桥公司仅缴纳了罚款,浮舟和拖轮一直未撤离黄河河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月,依托“河长+检察长”制协作机制,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河南河务局先后将水利部督办的该问题线索移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南省检察院)。鉴于该问题存续时间较长且涉及两省两县,河南省检察院经研判后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河南省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进一步调查取证,指定濮阳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协助做好与当地政府、群众沟通协调工作。同时,河南省检察院及时向最高检汇报案情,请最高检协调山东省相关检察机关给予配合。随后,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协助核查浮桥公司相关信息。

2022年4月,为确保办案效率、质量和效果,河南省检察院交郑州铁检分院立案办理。经与省河长办、河南河务局联合实地现场调查,查阅行政执法资料,检察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根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濮阳县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对辖区黄河河道管理、保护、治理和防洪工作负有监管职责。郑州铁检分院向濮阳县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防汛抗洪主体责任,尽快处理该处河段浮舟侵占黄河河道岸线影响行洪、破坏黄河生态环境问题,并排查辖区内其他类似情形。

检察建议发出后,河南省三级检察机关先后多次与濮阳县人民政府进行座谈,就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承诺责任等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与濮阳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进行座谈,建议其全面履行黄河河道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县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协同濮阳县人民政府对企业进行释法说理,赢得企业理解和配合。濮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出台整治方案,将该问题纳入县委县政府督察问题台账。河南河务局、濮阳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进驻现场实地办公,及时跟进整改情况。

在各级检察机关、水利部门、河务部门及濮阳县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浮桥公司前后修订5次形成整治方案。同时,在检察机关建议下,濮阳县人民政府充分考虑浮舟清运对所占用土地的影响,积极补偿群众青苗损失。2022年4月10日,浮桥公司将9组浮舟拖运上岸。4月25日,浮桥公司组织人员设备将浮舟切割后的3300吨钢铁清运完毕,现场恢复原状,河道恢复原貌。同年6月14日,河南省检察院邀请省河长办、河南河务局联合进行现场回访,经综合研判,确认该案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黄河水利委员会专门致函河南省检察院表示感谢。同时,濮阳县人民政府依据检察建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梳理排查全县河湖影响行洪问题线索53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典型意义】

黄河安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国家安全。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一体化工作机制优势,上下联动积极履职,同步推进案情调查、协调沟通、跟进监督等工作,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全面履职,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确保整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依托“河长+检察长”制,与河长制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治理,最终推动历时多年的黄河干流行洪安全隐患问题得到快速有效解决,为维护黄河安澜作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郓城县王某界、王某存非法盗采黄河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黄河河道  盗采河砂  恢复性司法  从业禁止令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

在办理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化和“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从而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双重目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界、王某存共谋从黄河河道内抽砂销售牟利,并分别出资购买铲车、平整道路、租赁土地挖掘沉砂池等。2019年6月至11月,王某界、王某存在未取得开采河砂合法资质和许可证明情况下,雇佣他人使用抽砂泵等专业设备从郓城县李集镇李清浮桥西侧黄河河道内抽取河砂至沉砂池。经专业机构测量,沉淀成砂数量为55920.88立方米,评估价值人民币186.49万元。二被告人将上述河砂按照每吨1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1100吨后被查获。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2月18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郓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中,王某界、王某存提出河砂不是矿产资源,其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辩解。针对辩解,承办检察官从案件事实、行为性质、法律规定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等方面向王某界、王某存作了解释,告知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最终使二名犯罪嫌疑人认识到错误,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表示主动清除沉砂池。2月22日,郓城县检察院成立由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组成的联合办案组就本案对黄河行洪安全及生态环境造成的具体危害进行了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联合办案组邀请郓城黄河河务局专家到案发现场实地勘察、测量、分析论证,制定了修复方案,并就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和环境修复等专业性问题出具了意见书和清理费用核算意见。4月7日,郓城县检察院对王某界、王某存以非法采矿罪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月30日,郓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界、王某存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八万三千元,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同时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责令二名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郓城黄河河务局监督下清除所有沉砂池,恢复河道原貌,禁止王某界、王某存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采砂活动。二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后二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沉砂池清除完毕,恢复河道原貌并通过郓城黄河河务局验收。

2021年1月25日,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监管漏洞,郓城县检察院向郓城黄河河务局制发了加强法治教育、严查非法采砂、强化协作形成打击合力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受到郓城黄河河务局高度重视。两家单位就进一步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模式,形成执法司法衔接合力达成共识。随后,运城黄河河务局进一步加强了日常和突击巡查河道的监管力度,积极筑牢了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典型意义】

在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砂严重威胁黄河的行洪安全,应当严厉打击。针对一些犯罪分子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办案与普法并行,通过充分释法说理,促使行为人深刻认识非法采砂的严重危害性。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实践“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四位一体办案模式,做到刑事追诉与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并行,依法办案与生态环境修复同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从业禁止令的适用,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坚持源头治理,以“我管”的担当促进职能机关“都管”的作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滩区养殖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蓄洪滩区治理  违法养殖 

【要旨】

针对黄河滩区乱建乱占违法养殖等损害公益行为,检察机关可以运用多种调查手段查明事实,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多部门依法协同履职,消除行洪安全隐患。同时,可以采用圆桌会议的方式,推动多部门协同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实现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协调发展。

【基本案情】

2007至2012年,东平县戴庙镇人民政府、银山镇人民政府在推广畜牧养殖项目时,将养殖项目落地戴庙镇薛庄村、王常村以及银山镇战屯村、刘庄村等7村。并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黄河滩区东平县戴庙镇段、银山镇段违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等建设养殖场54处,占地总面积10.18万平方米。黄河滩区是沉积黄河泥沙,滞蓄大洪水的重要区域,上述养殖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土地资源,而且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十余年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均未对上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平县检察院)依托“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发现黄河滩区东平县戴庙镇段存在多处养殖场,可能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遂依法开展初步调查。东平县检察院借助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国土空间卫星遥感影像,对黄河滩区内“四乱”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同时,利用无人机现场勘验、固定证据,确认东平县戴庙镇薛庄村、小徐村等7村在黄河滩区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等违法建设养殖场54处,影响黄河河道行洪安全。经向东平湖管理局东平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东平河务局)和县自规局调查核实,认定上述养殖场均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经核实,自养殖场建成后相关部门也未要求其办理手续,其也未被查处过。东平河务局曾于2021年7月按照省河长制办公室通知要求,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畜禽养殖问题进行排查、复核,其中包括上述养殖场。由于成因复杂、涉及民生、不易整改等因素,未定性为“四乱”问题,仅要求戴庙镇政府对养殖场制定整改方案和防汛应急预案并备案,后未作进一步处理。

东平县检察院通过依法调取相关行政机关职权清单,查明黄河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存在“条块”职能交叉,形成了黄河滩区违建乱象,并于2022年4月20日、4月21日、5月6日分别对县自规局、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东平河务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立案。根据水法、防洪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东平河务局作为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对擅自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筑物及其工程设施的应依法查处;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参照东平县机构改革方案,县自规局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认定违法事实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根据东平县机构改革意见以及县执法局“三定”方案,县执法局行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应对县自规局认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案54处养殖场存续十余年,上述主管部门均未作出行政处理,系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22年5月11日、5月31日分别向上述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自规局对涉案54处养殖场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认定,县执法局对县自规局认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东平河务局依法查处涉案违建养殖场,及时消除妨碍黄河河道行洪安全的隐患。

东平河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检察机关反映,违建养殖场整改工作涉及规划、政府补贴等,需要地方相关行政机关配合,由于该局系水利部在山东省的派出机构,与东平县没有隶属关系,工作开展存在困难,请求检察机关予以协助。东平县检察院组织东平县民政局、东平县农业农村局、东平县移民局、县自规局、镇政府等部门共同召开圆桌会议,建议通过政府补贴、改畜为农、异地重建、规模合并等方式将养殖场损失降至最低限度。检察机关建议得到行政机关大力支持,行政机关均表示将积极支持东平河务局工作。

后县执法局、县自规局、东平河务局采取措施积极整改,针对检察建议内容作出书面回复,整改期间,东平河务局牵头向东平县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汇报。东平县人民政府决定以此为契机,推进区域内畜禽养殖产业结构调整,制定黄河滩区畜禽养殖综合治理方案,组织东平河务局、东平县河长制办公室、东平县畜牧发展中心以及乡镇政府等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包括涉案54处在内的157处黄河滩区违建养殖场全部拆除清理,恢复滩区面积25万余平方米,落实政府补贴,改建种植食用菌4万余平方米,异地搬迁形成规模化养殖7处,实现了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相协调。

2022年7月19日至7月22日,泰安市河长制办公室、东平县河长制办公室、东平湖管理局东平管理局、东平河务局、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东平分局等部门对违建养殖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东平县检察院进行实地监督。经评估,黄河滩区违建养殖场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2022年7月28日,东平县检察院作出结案处理。

【典型意义】

黄河流域滩区乱建乱占违法养殖问题,涉及诸多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由于不同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等问题,往往导致监管不力。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运用多种调查核实方式,厘清不同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协同履职。此外,检察机关依法主动履职,通过圆桌会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共同解决滩涂养殖历史遗留问题,使当地畜禽养殖实现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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