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3日,被执行人蒋某(女)携带菜刀一把,准备通过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判楼安检口时,被安保人员查获并按规定予以收缴。因蒋某情绪较为激动,为防止发生突发事件,该院安排专人带领蒋某前往执行局,由值班法官接待处理。之后,蒋某返回安检大厅,索要菜刀。法警到达现场,对蒋某进行耐心劝解。但蒋某置之不理,并在得知法院对管制、限制物品没收后不予返还时,开始谩骂法警,用手掐、捏、抓法警手臂,撕扯法警衣服。法警遂控制住蒋某双臂,蒋某又张口咬向法警前胸,并在法警欲将其推开时咬住法警右小臂。110出警后,蒋某被带至宁波市新矸派出所。经鉴定,该名法警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处理结果
蒋某携带菜刀意图进入法院,被制止之后殴打、咬伤对其进行劝阻的司法警察,其行为性质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宁海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蒋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蒋某违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法院,被法警依法没收并接受教育后,不思悔改,继续谩骂撒泼,冲撞依法执行职务的法警,并致其轻微伤,严重侵犯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妨害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蒋某的行为定罪量刑,彰显了法律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保障与尊重,更教育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引领对挑衅司法权威、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行为必将依法惩处的正确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