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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1年至2017年,刘某某、柯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浙江省宁波市某海域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向海域倾倒渣土、泥浆等建筑垃圾。自2011年以来非法倾倒垃圾侵占海域面积逐年扩大,至案发时,海域侵占面积达7.8964公顷,遗留在海域的垃圾逾70万方。其间,行政机关于2014年向第三人核发上述海域使用权证,但刘某某、柯某某非法圈占海域行为造成合法使用权人一直未能实际使用该海域,影响政

案例5: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占用海域 职责交叉重叠 监管责任确定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7年,刘某某、柯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浙江省宁波市某海域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向海域倾倒渣土、泥浆等建筑垃圾。自2011年以来非法倾倒垃圾侵占海域面积逐年扩大,至案发时,海域侵占面积达7.8964公顷,遗留在海域的垃圾逾70万方。其间,行政机关于2014年向第三人核发上述海域使用权证,但刘某某、柯某某非法圈占海域行为造成合法使用权人一直未能实际使用该海域,影响政府工程整体开发。

【检察履职】

2020年3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刘某某、柯某某擅自圈占海域用作垃圾消纳场所向海洋倾倒大量建筑垃圾,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海域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海域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10月16日,鄞州区检察院向资规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海域监管职责,及时追究刘某某、柯某某破坏海洋资源行政责任,责令退还侵占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没收违法所得。资规部门回复称,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属于污染海洋环境行为,应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负责,拒绝履行海域监管职责。

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经反复论证认为,刘某某、柯某某非法设立垃圾消纳场所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并派驻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事实上已经形成对海域的长期侵占,属于侵害国家海域资源。资规部门作为海域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所有侵害海域资源的行为履行海域监管职责。资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持续存在。2021年10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怠于履行海域侵占监管职责的行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11月16日就海域被违法侵占的事实进行了现场勘查。2022年5月19日,宁波海事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某、柯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2022年8月3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宁波海事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已经履行海域使用监管职责,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故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职,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主管部门仍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海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于持续十余年的严重侵害海域资源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通过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案进入诉讼程序,有效督促了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海域监管职责,对侵害海域资源、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补足行政执法短板,实现督促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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