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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保护长江口中华鲟等洄游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

针对非法捕捞江海洄游珍稀物种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刑事打击的同时,应当通过专业评估确定生态资源损失,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主体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赔偿责任,修补受损公益。因异地行政机关疏于监管,导致威胁洄游物种栖息地安全的,通过一体化办案在法律监督中促进法治协同,既“治已病”又“防未病”。

7.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保护长江口中华鲟等洄游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鲟等洄游物种保护 跨区域整治 “绝户网”  法治协同

【要旨】

针对非法捕捞江海洄游珍稀物种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刑事打击的同时,应当通过专业评估确定生态资源损失,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主体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赔偿责任,修补受损公益。因异地行政机关疏于监管,导致威胁洄游物种栖息地安全的,通过一体化办案在法律监督中促进法治协同,既“治已病”又“防未病”。

【基本案情】

2020、2021年的1至4月鳗鱼苗捕捞季期间,鳗鱼苗收购商沈某、王某某分别伙同渔民李某义、李某武等数十人,在未取得捕捞鳗鱼苗专项许可证的情况下,沿江苏省启东市(隶属南通市)恒大威尼斯附近至启东市塘芦港长江入海口水域,通过违法设置“绝户网”的方式,非法捕捞鳗鱼苗33万余尾。其中,李某义、潘某某等人在捕捞鳗鱼苗过程中捕获疑似中华鲟一尾。

【调查和诉讼】

2021年3月11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川区院”)在提前介入李某义等9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发现该线索,初查认为该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1年3月30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DNA基因测序,确定所捕获的疑似中华鲟实为5-6龄的中华鲟幼鱼,是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极危物种,幼鱼整体价格为192308至375000元。为确定非法捕捞中华鲟造成的生态损害价值,崇川区院结合物种鉴定和价格认定意见,委托水产专家进行生态损害评估。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专家出具评估意见,认为非法捕捞幼龄中华鲟导致生长发育受阻和繁殖终止,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下称《评估修复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其损害量应当为中华鲟价值的4倍。

崇川区院经履行公告程序,根据刑事案件办案时效要求和江苏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崇川区院于2021年10月将李某义等9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移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京市检察院于同年11月26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等费用914588元。2023年2月26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崇川区院在办理上述案件中发现,案涉鳗鱼于2014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自然捕获的鳗鱼苗极为稀有,至今无法人工繁育。在每年1至4月鳗鱼苗捕捞季期间,大量无证捕捞者在长江口鳗鱼洄游区域非法设置“绝户网”,大肆捕捞鳗鱼苗并进行贩卖,导致鳗鱼苗数量锐减,同样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李某义等人同时为沈某、王某某提供鳗鱼苗的无证捕捞者还有29人。2022年4月22日和5月6日,崇川区院根据刑事案件的进度,对王某某、郭某某等29人分别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崇川区院于2023年2月15日和2月22日,分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398842元,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案发时仍非法设置在长江口的2000余口“绝户网”,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崇川区院同步对公益损害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建议其组织拆解涉案水域未被起获的“绝户网”,消除现实危险,防止长江口生态资源继续遭遇破坏。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履职,共清理各类绝户网具2800余口,并建立网具合法性溯源管理机制,加强鳗鱼苗等专项捕捞执法监管。另与市场监管、公安、海警建立协同机制,强化渔具生产经营各环节管理,开展重点港口、海域联合普法宣传。非法捕捞案件和查获违规网具数量同比分别下降84%和95%。

【典型意义】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及周边重点水域、敏感水域是“水中大熊猫”中华鲟和“软黄金”鳗鱼苗等多种洄游珍稀物种的重要栖息地。在该区域通过非法密置“绝户网”竭泽而渔的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履职手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水生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通过一体化办案,推动行政机关整治“绝户网”,源头排除栖息地的现实危险,为保护长江口洄游珍稀物种做出检察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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