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土地资源犯罪
——杨某文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8日,杨某文与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浮岗村经联社签订了承租北山坡地合同,承租集体土地5.6亩,后在该片土地上种植景观树。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2016年,又明确“可调整为”坑塘水面。2017年,杨某文在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该片土地上开发建成一座铁皮厂房、四处建筑物,推填硬化了部分地面。经鉴定,该地块总面积3733m²(合5.6亩),因硬底化、建构筑物、压占和压实等人为活动的强烈影响,坑塘水面功能完全毁灭,丧失农林业生产能力。2021年3月10日,杨某文到当地派出所主动投案,后被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杨某文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杨某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保护基本农田是国家基本政策。实践中,农用地一旦遭到人为破坏,功能恢复难度大,治理成本高,有的农用地一旦毁损无法恢复。本案坚持优先保护基本农田司法理念,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对遏制此类犯罪“多发”“易发”态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有利于推动“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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