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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危害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2002年,黄某合为阻止黄某文连任汕尾市城区某街道社区小组长,组织被告人黄某槌等多人持工具到选举现场,公然暴力抢票,造成多人受伤,社会影响恶劣。

01.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危害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黄某合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2年,黄某合为阻止黄某文连任汕尾市城区某街道社区小组长,组织被告人黄某槌等多人持工具到选举现场,公然暴力抢票,造成多人受伤,社会影响恶劣。2005年至2019年间,黄某合为把持基层政权,通过宗族宗亲关系请吃请喝、购买选票等非法手段,安排亲信进入选举委员会、担任村民代表,拉拢村组干部,顺利连续五届当选汕尾市某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实现了对社区基层政权的控制。黄某合以宗族宗亲及职务身份为纽带,逐步形成以黄某合为组织、领导者,以黄某块等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达到谋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务、打击异己、侵吞集体资产、获取非法利益等目的,在汕尾市城区某街道一带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法院以被告人黄某合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3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两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对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典型意义

该案是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破坏选举、操控基层政权典型案例。涉案被告人通过暴力、贿选等方式破坏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私有化”“工具化”,严重破坏当地的政治生态,侵蚀党在村(社区)的执政根基。广东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责,坚决打击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选举犯罪,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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