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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专业机构,探索家庭教育指导新模式

林某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案发时未满18周岁,父母经营个体商户。某日凌晨,林某伙同他人盗窃商铺,共窃得香烟70多条、电子烟烟弹20多盒及现金1600元,盗窃后进行销赃。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林某犯盗窃罪。林某在审判时年满18岁,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03、引入专业机构,探索家庭教育指导新模式

——林某盗窃罪案

基本案情

林某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案发时未满18周岁,父母经营个体商户。某日凌晨,林某伙同他人盗窃商铺,共窃得香烟70多条、电子烟烟弹20多盒及现金1600元,盗窃后进行销赃。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林某犯盗窃罪。林某在审判时年满18岁,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指导方式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向林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前往受法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香洲区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该中心按照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协助函、转介书的要求,组建专家团队,制定专业系统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完成家庭教育指导目标,并将指导情况及效果向法院书面报告。香洲法院对于家庭教育的指导对象不限于父母,对案发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但仍是在校就读的学生,法院亦会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不力或者疏于管教,是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的重要原因。香洲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基本原则,注重家庭教育指导专业性、系统性、隐私性及公益性,取得良好家庭教育指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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