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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确认供应链融资交易效力

施工人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建设项目施工,享有工程款债权,房地产公司开具关联公司承兑的票据支付工程款。根据房地产公司与信托公司达成的融资协议安排,施工人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票据作为对应工程款债权的结算工具同时背书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计划募集资金以支付受让债权的对价。

六、依法确认供应链融资交易效力

——信托公司与施工人、房地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施工人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建设项目施工,享有工程款债权,房地产公司开具关联公司承兑的票据支付工程款。根据房地产公司与信托公司达成的融资协议安排,施工人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票据作为对应工程款债权的结算工具同时背书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计划募集资金以支付受让债权的对价。票据到期后,信托公司提示付款被拒,遂向出票人房地产公司、承兑人、背书人施工人发起追索,请求连带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易模式是否合法。施工人向信托公司转让的工程款债权真实存在,合法有效。信托公司基于与施工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取得作为债权结算工具的票据,不属于经营票据上付款请求权的违规行为,信托公司为合法持票人。信托公司选择行使票据权利,具有法律依据,故判决票据债务人连带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交易模式属于供应链融资交易,被大型房企广泛运用。本案准确认定资金方受让债权,同时基于债权转让合同取得票据不属于经营票据上付款请求权的违规行为,交易模式合法有效。本案裁判为供应链融资交易提供法律预期,助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融资困难,引导社会融资行为规范运行,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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