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汽车抵押型“套路贷”行为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叶某和等11人诈骗、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叶某和等人经营汽车抵押放贷业务过程中,为牟取暴利,以不押车抵押、低利息等噱头吸引被害人,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隐瞒、谎称“行规”等方式诱骗签订借款额度虚高、含有违约陷阱的合同和车辆转让空白协议、委托书;故意制造还款障碍、肆意认定违约、收取不合理逾期费用,恶意垒高“债务”,违规实施拖车,以变卖车辆相要挟,继续索要高额拖车费等,胁迫被害人交付费用,违规出售车辆,诈骗、敲诈勒索100名被害人财物35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叶某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对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汽车抵押型“套路贷”典型案例。随着汽车的普及,以汽车抵押贷款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套路贷”活动也日益增多。汽车抵押型“套路贷”骗取钱财行为构成诈骗罪,以强行拖车、要挟卖车等胁迫手段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警醒车主提高防范意识,警惕合同违约陷阱和空白协议书,规范进行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