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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为“套路贷”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关联犯罪

范某山等43人设立公司实施“套路贷”诈骗。范某山从“信贷360”“信贷家”等软件上非法购买有网贷意向客户的信息,通过网络派发给公司人员,冒充网贷平台的风控经理、线下经理等,以低息等借口将被害人骗到公司,用被害人的手机操作网贷,完成后隐瞒贷款信息并删除相关数据,以手续费、平台保证金、前置利息、合同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划扣高额费用。

四、依法严惩为“套路贷”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关联犯罪

——范某山等43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范某山等43人设立公司实施“套路贷”诈骗。范某山从“信贷360”“信贷家”等软件上非法购买有网贷意向客户的信息,通过网络派发给公司人员,冒充网贷平台的风控经理、线下经理等,以低息等借口将被害人骗到公司,用被害人的手机操作网贷,完成后隐瞒贷款信息并删除相关数据,以手续费、平台保证金、前置利息、合同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划扣高额费用。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范某山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3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广东法院依法严惩“套路贷”关联犯罪,切断支持“套路贷”犯罪的黑色产业链,促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多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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