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标准认定
——王某与某计算机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裁判要点
互联网平台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用户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则,并经用户同意,使用范围限于必要范围。
基本案情
王某2019年4月首次登录某APP时,授权其获取微信好友关系。而后卸载重新下载安装时,王某拒绝了APP关于公开地区、性别和微信好友等信息的要求,未再授权APP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但该APP仍然显示其微信好友浏览信息。王某认为某计算机公司运营的该APP未经授权使用其微信好友信息,侵害其隐私及个人信息,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等。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APP收集、使用王某“地区、性别”信息,同时又允许用户随意更改和填写该信息,其收集处理该信息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在王某重新下载安装且未予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不符合正当性要求。考虑到本案审结前,该APP已删除王某个人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判令某计算机公司支付王某合理支出1万元。
典型意义
互联网行业在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下,合理获取使用个人信息,可以促进互联网行业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但应以不损害个人利益为前提。本案就互联网平台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提出了具体评判标准,规范互联网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行为,对厘清权利边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