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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发送商业短信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信息公司未经自然人同意向其手机发送商业短信,涉及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使用等行为,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应承担责任。

未经同意发送商业短信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王某与某信息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信息公司未经自然人同意向其手机发送商业短信,涉及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使用等行为,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应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王某的手机收到一条由某信息公司所使用的号码10692735***发送的短信,内容为“您的话费余额即将不足?送您立减6元话费充值券,限时1天领取……回复BK退订。”王某按短信提示回复“BK”退订,产生资费0.1元。王某认为某信息公司未经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类短信广告,侵害其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信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退订短信资讯费等。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短信由某信息公司掌握的号码端口发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系该信息内容的提供者。涉案手机号码属于王某的个人信息,在王某未曾提供该手机号码的情况下,无论某信息公司从何种渠道获取该手机号码,均存在收集王某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王某手机号码发送商业广告,属于个人信息使用行为。综上,某信息公司未取得王某同意即处理其个人信息,构成对王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等规定,判决某信息公司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退订短信资讯费0.1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规制商业短信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以最大化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为宗旨,认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号码的登记使用者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合理推定短信发送行为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在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情况下构成个人信息侵权,为规范商业推广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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