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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打击为诈骗团伙提供帮助的犯罪

2019年10月,某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在境内招募、组建由徐某银等9人参与的犯罪小组,通过在境内非法架设网关设备(GOIP)、利用猫池设备管理电话卡等方式分离诈骗窝点和诈骗设备,为境外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其中,徐某银、韦某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收转手机卡、中转通讯设备、定时建立插卡机的网络连接等技术支持;黄某政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

精准打击为诈骗团伙提供帮助的犯罪

——徐某银等9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某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在境内招募、组建由徐某银等9人参与的犯罪小组,通过在境内非法架设网关设备(GOIP)、利用猫池设备管理电话卡等方式分离诈骗窝点和诈骗设备,为境外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其中,徐某银、韦某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收转手机卡、中转通讯设备、定时建立插卡机的网络连接等技术支持;黄某政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携带网关机到不同城市建立网络连接和提供手机卡等帮助。至2020年5月,该诈骗团伙通过冒充公检法、淘宝客服等方式共诈骗被害人50余人390万余元。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徐某银、韦某等6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网络连接等技术支持,属于诈骗共犯,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政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网络连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徐某银等6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某政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一个月。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犯罪呈组织化、链条化、产业化趋势。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犯的行为定性时,精准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十分关键。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诈骗实施者之间的关系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徐某银等6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诈骗罪共犯论处,认定其余3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惩处,充分体现了国家在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司法力度和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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