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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与龚某等资产管理合同纠纷执行案——府院联动在“玻璃罩”监管下实现执行松绑“输氧”

被执行人龚某系属地政府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因所持股权被冻结、信用受损,上市进程受阻。金华中院依托金华市府院协同构建的执行助企纾困“输氧玻璃罩”机制,共同研判公司现状、主体信用、上市进展等,经多次协调推动达成执行和解,并联合监督履行完毕,法院及时解除措施、修复信用,推动企业上市进程,为助企纾困解难、激发市场活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某银行与龚某等资产管理合同纠纷执行案

  ——府院联动在“玻璃罩”监管下实现执行松绑“输氧”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龚某系属地政府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因所持股权被冻结、信用受损,上市进程受阻。金华中院依托金华市府院协同构建的执行助企纾困“输氧玻璃罩”机制,共同研判公司现状、主体信用、上市进展等,经多次协调推动达成执行和解,并联合监督履行完毕,法院及时解除措施、修复信用,推动企业上市进程,为助企纾困解难、激发市场活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

  被执行人:龚某等

  执行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龚某等资产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金华中院查封了龚某名下财产,并拟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龚某持股的关联公司系属地政府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正在申报上市流程中,龚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因所持股权冻结、信用受损,上市进程受阻。

  金华中院秉承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坚持三步走策略:一是府院协同研判。争取属地党委政府支持,与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公司现状、主体信用、上市进展、执行方案等进行充分梳理研判,为纠纷实质性化解提供有力支撑。二是灵活施策“输氧”。考虑企业上市需求,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配合执行的情形下,法院给予宽限期,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处置财产,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府院协同推进,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三是联合监督履行。在执行法院、属地政府、经信局、金融办等监督下,龚某诚信履行执行款约1.2亿元,某银行确认龚某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金华中院依申请解除相应执行措施,龚某控股的公司已于近期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冲刺上交所主板IPO上市,预计募资8.621亿元用于扩产项目,企业上市程序顺利推进。龚某送来锦旗和感谢信,感谢金华中院“怀爱民之心,办利企之事”。

  【典型意义】

  金华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执行理念,助企纾困和监督执行并举,不枉不纵。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灵活运用府院协同构建的执行助企纾困“输氧玻璃罩”机制,府院联审全方位评价企业信用、行业前景、资产负债等,对诚信且有持续增长可能的涉执民营企业,引导达成“一揽子”和解,分类实施松绑“输氧”措施,同时构建多重监管“玻璃罩”,定期审核履约相关的企业经营状况,确保纾困企业诚信履行,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实现企业摆脱债务困境、债权人兑现债权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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