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设置履约宽限期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执行要旨】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注重在强制执行中把握善意要求,通过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充分运用“宽限期”推动解决“执行难”、实现共赢,既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避免给被执行人带来不利影响,有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郭某
执行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大庆让胡路法院对刘某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郭某于2022年5月20日前给付刘某某合同价款40000元。2022年6月23日,刘某某申请对郭某强制执行,经初步财产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7月5日,刘某某进一步提供线索,申请法院到郭某当前所居住的肇东市新华村进行现场调查,执行法官当即带队赶赴新华村并顺利找到郭某。经调查,郭某刚刚在村里宅基地圈养了25头猪崽,于是刘某某主张将猪崽强制执行变现。
经进一步了解,这25头猪崽是郭某在亲属处借款12500元购买的,如现在强制执行变卖猪崽,根据市场价值仅能执行到位1万余元,一方面刘某某的胜诉权益目前无法全部兑现,另一方面郭某的债务负担将会进一步加重。为更好保护双方权益,执行法官经综合考虑提议,由郭某暂时喂养这25头猪崽,待6个月时间猪崽全部长成后再予处置。同时,执行法官向郭某言明利害、释法说理,告知其若擅自处置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亦对此执行方案表示认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023年1月10日,被执行人郭某主动联系执行法院,表明猪崽已经养成可以变卖。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25头生猪共计变卖83100元,被执行人郭某现场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全部欠款40423元,郭某在偿还亲属12500元购买猪崽的借款后剩余款项3万余元。案涉双方均对执行干警表达了谢意。申请执行人表示多亏了法官的执行方案,他的欠款得以一次性全部清偿,案件顺利执结;被执行人则表示感谢法院给予他履行的宽限期,让其不仅清偿了两笔债务,自己还能有剩余款项。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执行工作关乎民生福祉,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负有参与社会治理的重任,而执行工作则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本案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的典型执行案例。在这起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设置履约宽限期,兼顾了执行工作的刚性与柔性,平衡了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有力促进了“两难”变“多赢”,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