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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496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佳人公司)运营的“无障碍影视”APP提供了涉案影片完整内容的在线播放,其在涉案影片画面及声效基础上添加相应配音、手语翻译及声源字幕,但没有设置障碍者识别机制。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496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佳人公司)运营的“无障碍影视”APP提供了涉案影片完整内容的在线播放,其在涉案影片画面及声效基础上添加相应配音、手语翻译及声源字幕,但没有设置障碍者识别机制。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无障碍影视”APP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无障碍版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俏佳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应当包含对该种“无障碍方式”的特殊限定,即应当仅限于满足阅读障碍者的合理需要,供阅读障碍者专用。俏佳人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并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构成侵权。考虑到俏佳人公司的初衷是为了方便残障人士且涉案影片点击量较少等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涉无障碍版电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明确“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情况仅限于供阅读障碍者专用,作为“合理使用者”应采取有效的“阅读障碍者”验证机制以排除不符合条件者。该案判决有利于准确落实我国已经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马拉喀什条约》),有利于全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有利于规范无障碍版电影的制作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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