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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川走私、运输毒品案——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挥数十人走私、运输毒品,罪行极其严重

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以被告人张胜川为首,田爱攀、易德金(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为骨干,多人参与的毒品犯罪集团盘踞在境外。该犯罪集团通过网络招募数十名人员,采取统一安排食宿、拍摄自愿运毒视频等方式控制其人身自由,组织、指挥上述人员走私毒品入境后,采用乘车携带、物流寄递等方式,运往重庆市、辽宁省鞍山市、四川省遂宁市及云南省普洱市、昭通市等地,共计实施犯罪十余次。

张胜川走私、运输毒品案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挥数十人走私、运输毒品,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胜川,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无业。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以被告人张胜川为首,田爱攀、易德金(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为骨干,多人参与的毒品犯罪集团盘踞在境外。该犯罪集团通过网络招募数十名人员,采取统一安排食宿、拍摄自愿运毒视频等方式控制其人身自由,组织、指挥上述人员走私毒品入境后,采用乘车携带、物流寄递等方式,运往重庆市、辽宁省鞍山市、四川省遂宁市及云南省普洱市、昭通市等地,共计实施犯罪十余次。公安机关共计查获涉案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58694.1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下同)7473.14克、海洛因7423.40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胜川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张胜川组织、领导多名骨干分子和一般成员走私、运输毒品,通过网络招募数十名人员,控制其人身自由,指挥、安排上述人员探路、邮寄或携带运输毒品,系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张胜川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张胜川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一名运毒人员,提供线索使得公安机关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593克,均已构成一般立功。虽然张胜川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有立功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胜川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张胜川已于2022年4月1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走私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严格贯彻从严惩处的政策要求,并将走私毒品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作为严惩重点,对于其中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犯罪集团将大量毒品走私入境的跨国毒品犯罪案件。该案参与人员众多,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仅查获在案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就达数万克、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均达数千克。以被告人张胜川为首要分子的毒品犯罪集团盘踞在境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招募人员,组织、指挥数十人将大量、多种毒品走私入境后运往全国多个省份。虽然张胜川具有坦白、一般立功情节,但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后果、毒品数量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结合立功的类型、价值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其功不足以抵罪,故依法不予从宽。人民法院对张胜川判处死刑,体现了对走私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严厉惩治,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同时,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年轻人群体,不要为挣“快钱”“大钱”铤而走险,应通过正规招聘渠道求职,自觉增强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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