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纪剡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组织多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纪剡,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务工人员。
被告人吴小雄,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黄曜昌,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务工人员。
被告人吴辰凯,男,汉族,1995年12月1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有泉,男,汉族,1994年2月2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黄兆祥,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务工人员。2010年4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2年4月底5月初,被告人吴纪剡、吴小雄兄弟二人共谋生产麻黄碱并出售牟利。吴小雄联系被告人黄曜昌,准备在福建省连城县黄曜昌的养猪场生产麻黄碱,黄曜昌同意,并以2万元出资和场地租金1万元入股。吴纪剡联系他人购买约500千克含有麻黄碱成分的药片,并购买辅料及防腐手套等,委托他人运至连城县交接给吴小雄、黄曜昌,再由黄曜昌运至养猪场。吴纪剡、吴小雄联系被告人吴辰凯生产麻黄碱,吴辰凯邀约被告人林有泉参与。同年5月12日,吴小雄驾车将吴辰凯、林有泉送至连城县,再由黄曜昌驾车将二人载至养猪场。吴辰凯、林有泉用粉碎机将含有麻黄碱成分的药片碾碎,加入辅料,采用化学方法加工、提炼麻黄碱。其间,黄曜昌帮忙碾碎药片等,吴小雄安排被告人黄兆祥帮其和黄曜昌运送含有麻黄碱成分的药片,黄兆祥还负责送饭及购买容器等。同月18日,公安人员现场查获含麻黄碱75844.37克的粉末等物质及生产麻黄碱的工具。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纪剡、吴小雄、黄曜昌、吴辰凯、林有泉、黄兆祥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吴纪剡、吴小雄共谋生产麻黄碱并联系生产人员,吴纪剡购买、运送主料和辅料,吴小雄联系生产场地,运送生产人员,指使他人运送主料;黄曜昌出资入股,提供生产场地,参与运送主料、辅料及生产人员,在生产麻黄碱过程中提供帮助,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曜昌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吴辰凯、林有泉、黄兆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吴辰凯、林有泉、黄兆祥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吴纪剡有吸毒劣迹,黄兆祥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吴纪剡、吴小雄、黄曜昌、吴辰凯、林有泉、黄兆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八个月、七年、三年十个月、三年七个月、三年二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制毒物品犯罪属于制造毒品的上游犯罪。为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我国不断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但在立法层面加大惩治力度,且始终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施治”方针,持续严格管控制毒物品。麻黄碱被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主要原料。在利益驱使下,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购买可用于合成麻黄碱的化学品或者含麻黄碱成分的药品,非法生产麻黄碱贩卖以牟取暴利,导致制造毒品等犯罪的蔓延。本案系一起犯罪团伙组织生产麻黄碱的典型案例。涉案麻黄碱数量达75千克以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对三名主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三名从犯依法从宽处罚,既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惩处制毒物品犯罪的鲜明立场,也全面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