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扎根等贩卖毒品案
——伪造资质骗购大量麻醉药品出售给贩毒人员,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扎根,男,汉族,1977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段红霞,女,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石艳艳,女,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方文娟,女,汉族,1988年5月1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沈富成,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农民。
2017年2月,被告人马扎根经与贩毒人员共谋,通过伪造癌症病人住院病案首页、身份证件等资料,在多家医院办理多张麻醉卡。马扎根持麻醉卡以每片0.4元的价格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度冷丁),再以每片13元的价格出售给贩毒人员,并以给予一定报酬为诱惑,将麻醉卡提供给被告人段红霞,让段红霞为其到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及发展下线。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间,马扎根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被告人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多次采用同样手段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均被马扎根加价出售给贩毒人员。各被告人贩卖哌替啶的数量分别为:马扎根744克、段红霞328.4克、石艳艳124.6克、方文娟36.7克、沈富成26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扎根、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明知哌替啶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而骗购获取后出售给贩毒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扎根、段红霞贩卖毒品数量大,石艳艳贩卖毒品数量较大;方文娟、沈富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马扎根与贩毒人员共谋,伪造资料办理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积极发展、指使下线使用其提供的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并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直接或间接受马扎根指使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段红霞、方文娟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段红霞、方文娟、沈富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方文娟、沈富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马扎根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二年、一年九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患者病历资料从医院套取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并贩卖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系一起持伪造资料办理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马扎根经与贩毒人员共谋,伪造多份癌症患者资料,在多家医院办理麻醉卡骗购麻醉药品,发展多名下线采用同样手段实施犯罪,并将骗购的麻醉药品加价数倍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不但导致大量医疗用麻醉药品流入涉毒渠道,还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人民法院一体打击骗购麻精药品并向贩毒人员出售的犯罪团伙,认定马扎根为团伙主犯并依法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体现了严惩此类犯罪及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的坚定态度;同时,对本案中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其他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区别对待、宽以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