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通过某租车APP向被告某租车公司承租一辆小型客车,并按约享受“尊享服务”,租期4天。某租车公司为该租车APP的运营者。租车APP中说明:“在您购买尊享服务后,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轮胎损失。”某租车公司在保险责任中承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但实际仅投保50000元。后杨某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因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不足,扣除通过保险获赔金额后,杨某被判赔偿案外人428000元。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租车公司支付其事故赔偿428000元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租车公司承诺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0000元,尊享服务说明承租人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但本案中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赔付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仅50000元,差额部分150000元属于杨某本可以通过商业保险避免的损失,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施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被告某租车公司赔偿原告杨某150000元。
【典型意义】
网络租车平台是数字化赋能的典型商业模式。实际经营中,存在经营者为规避风险、提高利润,违背向租车人作出的承诺,为出租的汽车投保保险金额较低的商业保险的情况。本案裁判通过认定在线租赁公司承担投保不足导致的赔偿责任,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在线租赁公司诚信经营,保障租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