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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案

2018年11月,被告叶某成在位于浙江省遂昌县的国家三级公益林山场中清理枯死松木时,滥伐活松树89株,立木蓄积量为22.9964立方米,折合材积13.798立方米。案发后,叶某成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9年7月作出不起诉决定。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被告叶某成在位于浙江省遂昌县的国家三级公益林山场中清理枯死松木时,滥伐活松树89株,立木蓄积量为22.9964立方米,折合材积13.798立方米。案发后,叶某成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9年7月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林业专家出具的修复意见,叶某成应在案涉山场补植二至三年生木荷、枫香等阔叶树容器苗1075株。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叶某成按照修复意见先行在案涉山场补植复绿。由于种植木荷、枫香等阔叶树的时间节点已过,公益诉讼起诉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叶某成根据林业专家重新出具的修复意见,补植一至二年生杉木苗1288株,并进行抚育以保证存活率,否则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叶某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清楚明确,鉴于当前正是植树造林的有利时机,先予执行有利于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恢复,故裁定予以准许,责令叶某成在30日内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叶某成于2020年4月7日履行完毕,浙江省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当日验收。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成违法在公益林山场滥伐林木,破坏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判决其对补植的树苗抚育三年,种植当年成活率不低于95%,三年后成活率不低于90%,否则需承担生态功能修复费用9658.4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和谐共生理念,既传承了天地人和的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又体现了当前中国所采取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森林法》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三条基本原则充分肯定了尊重自然理念。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在专业事实认定、责任承担方式、修复方案履行等方面,均应当尊重森林生长发育的自然规律。本案中,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采用补种复植方式恢复森林生态环境,明确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并确定了其在期限内未履行补植、抚育义务所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同时,考虑到补植树苗的季节性要求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紧迫性,认定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责令被告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在适宜种植时间及时履行补植义务,最大限度保障了树苗存活率和生长率。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创新环境资源裁判执行方式,有效避免因诉讼程序导致生态环境修复延迟,促使森林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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