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森林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1日,原告湖北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林业公司)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投保林木火灾保险,某保险公司向某林业公司出具保单一份。双方约定,总保险金额7582万余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对因火灾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死亡产生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等。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案涉投保林地发生保险范围内的山林火灾多起。经调查鉴定,森林火灾涉及3个县、11个乡镇、20个村,总受灾面积3410.95亩。某林业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形成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某林业公司投保的林木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赔偿火灾损失。根据保险条款一般规定及保单特别约定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某林业公司的火灾损失为232万余元。遂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2万元。某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某保险公司支付火灾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80万元。
【典型意义】
林业经营受自然气候条件影响较大,且容易因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遭受损失。森林保险作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对于减少林业投融资风险、保障林业持续稳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森林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本案中,人民法院落实绿色金融政策要求,在查明森林火灾面积、损失程度及赔偿金额的基础上,依法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索赔请求,及时弥补其受灾损失,保障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助推绿色金融的鲜明导向,既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也促进林业与保险业的互惠共赢,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