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前隍村委会与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案件案号】一审: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8)苏1112民初1388号;二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终2551号
【基本案情】2007年,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山水湾公司)与该区前隍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多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先期承包该村近900亩土地,计划投资4.45亿元用于特色农业生产开发。合同签订后,山水湾公司介绍已先后投入3亿余元用于拆迁、道路、机耕道、土地整形、生态沟渠、日光温室、苗木栽培等项目建设。后由于山水湾公司法定代表人遭遇交通事故等原因,山水湾公司自2015年起开始拖延支付土地流转使用费。2016年度的土地承包使用费由前隍村村委会提供担保,山水湾公司向他人借款后支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发放给各农户;2017年度土地承包使用费由山水湾公司向前隍村村委会借款70万元向各农户发放;2017年年底起,前隍村村委会又多次向山水湾公司催要2018年度的土地租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所承租的近900亩土地。
【裁判结果】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山水湾公司违约,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土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山水湾公司在本案争议发生前,已经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项目规划许可,并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用于项目建设。本案山水湾公司的违约并未根本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判令解除合同将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二审法院积极与前隍村村委会沟通,分析山水湾公司运营给村集体带来的经济利益,最终村委会同意就合同继续履行与山水湾公司进行协商。之后,法院又积极联系山水湾公司,提出改善经营的意见建议。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工作,最终村委会与山水湾公司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土地承包协议继续履行,山水湾公司限期支付土地承包费。
【典型意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着眼,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作出的重大决策。人民法院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精准对接脱贫地区司法需求,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投身乡村振兴,实现民营企业“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阶段“万企兴万村”的有效衔接。本案山水湾公司开发项目包括田园综合体、文旅、康养等,为附近村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支付给村委会的租金增加了部分农户收入,并带动整个乡村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改善。但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遭遇交通事故等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以致产生诉讼。二审法院镇江中院从振兴乡村经济出发,深入乡村考察、积极组织双方在庭外进行协商调解,为企业经营献言献策、解决后顾之忧,既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又推动当地特色农业项目继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