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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唤醒策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支付宝公司系“支付宝”App支付功能的运营主体。经许可,支付宝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alipay”注册商标,并以www.alipay.com作为其官方网站的网址。

“App唤醒策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7715号〔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支付宝公司系“支付宝”App支付功能的运营主体。经许可,支付宝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alipay”注册商标,并以www.alipay.com作为其官方网站的网址。斑马公司系“家政加”App的运营主体。支付宝公司认为,斑马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其开发、运营的“家政加”App中设置与“支付宝”App一致的链接,导致用户选择通过“支付宝”App进行付款结算时将被跳转至“家政加”App,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支付宝公司的经济利益及商业信誉。支付宝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斑马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斑马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承担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共计48万余元的民事责任。斑马公司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秉持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一体保护的精神,依法认定涉案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力制止了非法干扰他人软件运行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了科技金融服务市场电子收付领域的效率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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