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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故意伤害案

2014年5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燕因怀疑其子被害人高某某(男,2008年10月13日出生)偷拿家中的钱,遂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某镇的出租屋内对高某某进行责问,因高某某不承认偷拿家中财物而心生气愤。

刘燕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燕因怀疑其子被害人高某某(男,2008年10月13日出生)偷拿家中的钱,遂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某镇的出租屋内对高某某进行责问,因高某某不承认偷拿家中财物而心生气愤。刘燕叫高某某把衣服脱光,先用皮带抽打高某某,见高某某还不承认偷拿家中的钱,刘燕更加气愤,又持塑料管持续殴打高某某的头部、背部、四肢等部位,致高某某全身多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直至塑料管折断才停止。当天下午16时许,高某某因被殴打受伤而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刘燕遂将高某某送至医院抢救,经医生抢救发现高某某已死亡。医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刘燕于当天在医院内被公安民警带回审查。经查,高某某的死因符合全身体表广泛钝性暴力损伤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联合心脏挫裂伤死亡。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燕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燕因怀疑儿子偷拿家中钱财而心生气愤,持械故意伤害自己的未成年人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获得其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燕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述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父母教育未成年人子女过程中,因教育方式不当而心生气愤,并实施无节制的殴打未成年子女,致子女死亡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未成年人比起成年人来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极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司法对于针对未成年人成员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燕虽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辩称没有故意伤害自己的儿子,声称其不可能故意伤害亲生儿子,当时只是想教育儿子。庭审时,审判长及公诉人均依法对其进行教育,明理释法;法庭宣判时,审判长再次依法对其进行明理释法,告知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及判处刑罚的法律依据,被告人刘燕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会好好改造及反思。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刘燕服判,没有提起上诉,被害人家属也表示服判。

根据调查了解,被害人高某某自小在安徽老家由爷爷、奶奶抚养,而被告人刘燕夫妇则带女儿在潮州市潮安区打工生活,案发前两三个月刚将被害人高某某带到潮州市潮安区上学。由于外出打工的父母与留守儿童处于长时间分离状况,双方重新一起生活时,无论是在情感上还是在生活习惯上均容易出现分歧;而且外省打工者这一特定群体受教育程度较低,忙于生计,缺乏如何教育子女成长的正确方法,这一现实情况可能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大因素所在。本案的发生为社会敲响警钟,社会应给予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情况更多关注,留守儿童更是迫切需要父母及社会给予耐心、细心、温心的教育和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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