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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强制猥亵妇女一案

2013年9月16日晚,由冯某提出,被告人严某与冯某、李某泽等人商量一起去遂宁市唐家中学对女生实施猥亵。尔后,被告人严某与冯某、李某泽翻墙进入唐家中学校内,邀约在校男生杨志、杨兵、黄泽斌等一同趁当晚女生宿舍未锁铁门和趁深夜女生熟睡之机,进入3楼女生宿舍。

严某强制猥亵妇女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6日晚,由冯某提出,被告人严某与冯某、李某泽等人商量一起去遂宁市唐家中学对女生实施猥亵。尔后,被告人严某与冯某、李某泽翻墙进入唐家中学校内,邀约在校男生杨志、杨兵、黄泽斌等一同趁当晚女生宿舍未锁铁门和趁深夜女生熟睡之机,进入3楼女生宿舍。当晚12时许,被告人严某在3-1寝室,强行抚摸被害人杨某(1998年8月28日生)的胸部、臀部及阴部并亲吻其颈部,后因该寝室的其他女生被惊醒并惊动了守夜老师,被告人严某等人才逃离学校。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严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典型案例。严某伙同他人翻墙进入校园内,对未成年被害人杨某进行强制猥亵,对杨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破坏了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依法应予严惩。考虑到严某有坦白等量刑情节,综合全案情况,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的判决,严厉打击了严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威慑了社会上企图以身试法的不稳定分子,对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有重大现实意义。同时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引导青少年学生学法、守法、用法、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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