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诉龙山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收缴土地出让违约金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土地出让金 移送起诉 准予撤诉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8日,某房地产公司竞拍到龙山县一宗6867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公司与龙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金共计2.3亿元,分别在2018年2月、2019年1月前缴纳1.3亿元、1亿元,未按时缴纳的违约金标准为日均1‰ 。某房地产公司按期足额缴纳第一笔款后,第二笔款到期仅缴纳4500万元,之后分五次陆续缴清欠缴的本金5500万元,由此产生违约金341.6万元未缴。龙山县自然资源局遂于2020年12月21日向某房地产公司下达《催缴告知书》,要求该公司15日内缴齐上述违约金,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后,该公司仍未缴纳,该局亦未向法院提出申请。该局存在怠于履行收缴土地出让违约金职责的情形,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 检察监督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对龙山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于2021年8月31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职责,将违约金收缴到位,并告知两个月履职期限。该局逾期未书面回复亦未收缴。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实施方案》,花垣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龙山县、吉首市、保靖县、永顺县一审行政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相关规定,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龙山县人民检察院遂将案件移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11月17日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龙山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收缴涉案违约金341.6万元的职责。
(三)法院裁判
花垣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及时与龙山县自然资源局和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沟通,努力做督促协调工作,促使该局于2021年11月18日收齐了某房地产公司欠缴的涉案违约金,并提交了收款凭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遂以行政公益诉求已全部实现为由,决定撤回起诉。花垣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准予撤诉。
(四)典型意义
土地出让金是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之一。企业欠缴会严重影响国家对收入的管理支配,损害市场和社会诚信体系。针对该领域突出问题,如何以较少成本实现最大效益,检察公益诉讼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土地出让违约金得以足额收取,国家利益得以充分保障,离不开法院和检察院相互配合。对某房地产公司拖欠的巨额违约金,作为合同相对人和履责机关的自然资源部门,经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和人民法院积极协调、释法说理等,最终认清问题并切实履责,维护了社会诚信体系和行政协议的严肃性。同时,将多元协调机制融入行政公益诉讼活动全过程,也是各参与机关明晰职责、保护公益、正确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有力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