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逊某(化名)、杜某(化名)驾驶摩托车与小依(化名,维吾尔族)母亲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小依母亲当场死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判令逊某赔偿原告18万余元、杜某赔偿原告1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仅杜某给付了1万余元。后经调查发现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救助过程】
墨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小依的家庭困难,经调查核实,小依等5人均为在校学生,随外祖母生活。小依的外祖母患有精神疾病,家庭系低保户,生活特别困难。因墨玉县人民法院无独立司法救助资金,故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救助申请人进行救助。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救助申请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同时,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联动救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联动救助条件,决定向小依等5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司法救助后,人民法院还对救助申请人进行了电话回访,为他们提供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
【典型意义】
本案系民族地区三级人民法院联动合力救助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内,为少数民族未成年救助申请人开辟绿色救助通道,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救助力度、倾斜救助资金,充分体现了“把好事办好”的救助精神。本案中,三级法院通过联动救助,有效缓解了基层法院救助资金不足的困难,通过及时联动救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案涉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生活困难,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难、扶危困的重要功能,既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于民族地区未成年人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