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2日,骆某某等6人在非洲的坦桑尼亚与当地的船东富达公司和我国国内合资人阮某某签订《劳工出海打鱼捕捞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工作地点位于非洲的坦桑尼亚海洋,富达公司和阮某某负责提供船只和捕捞工具,并承担骆某某等6人的工资、吃住、往返以及办理劳工手续费用等。此后,由于富达公司和阮某某拖欠骆某某等6人的劳动报酬,富达公司和阮某某共同向骆某某等6人出具了欠条并签订了附加协议。但履行期限届满后,富达公司和阮某某未能守约,骆某某等6人向当地的华助中心求助,该中心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果。骆某某等6人回国后,考虑到富达公司是境外公司,如对其起诉将会耗时持久,故仅对阮某某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向骆某某等6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以及相应利息。
二、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从富达公司、阮某某与骆某某等6人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在富达公司、阮某某提供船只和必要捕捞工具的情况下,骆某某等6人需完成约定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并由富达公司和阮某某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据此,富达公司、阮某某和骆某某等6人之间成立船员劳务合同关系。《欠条》《附加协议》以及坦桑尼亚华助中心出具的《证明书》等证据进一步印证了富达公司、阮某某和骆某某等6人之间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广州海事法院综合已有的证据,查明了相关事实,认定骆某某等6人与阮某某成立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判令阮某某向骆某某等6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一审宣判后,阮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我国船员赴海外务工的情形越来越多,船员因产生于海外的劳务报酬问题,请求海事法院提供司法保护的案件日渐增多。普通船员自身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维权能力不足。在海外务工被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又会遇到语言障碍、耗时持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难以在当地获得有效的司法保护。因此,该批船员选择了回国寻求司法救济。在诉讼过程中,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海事法院对船员与雇主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认定,仔细推敲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所陈述的意见,在充分把握案件所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支持了船员的合理诉讼请求,及时有效地保障了我国船员在海外务工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