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魏卓夫与张宝峰为邻居。2011年张宝峰因生意筹集资金向魏卓夫借款人民币4100万元整,期限为一年。李玉明作为张宝峰的朋友自愿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宝峰的儿子张泽政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年12月8日,魏卓夫与张宝峰、张泽政、李玉明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该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还款期限届满后,张宝峰未能偿还借款本金。魏卓夫于2013年9月18日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该证书确认张宝峰应偿还魏卓夫借款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违约金,李玉明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泽政对该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二)执行情况
2013年9月27日,魏卓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案后,即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随后,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三名被执行人名下的四套房产与三辆汽车。2013年12月30日,执行法官再次电话联系张宝峰督促其履行时,其不但无任何主动履行意愿,且态度蛮横,并对执行法官言语威胁。
2014年1月9日,执行法官等6名执行干警与多家媒体一起赶到被执行人张宝峰之子张泽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900多平米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现场共有被执行人所雇佣保姆、司机、厨师及房客四人,在执行法官出示证件后,上述人员仍有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执行法官在控制住现场秩序后,依法在房屋门口张贴拍卖公告,并向被执行人张宝峰送达传票和限制高消费令,对其乘坐飞机、入住高档酒店等高消费行为依法予以限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还当场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宾利车钥匙一把。
次日,张宝峰便主动向执行法官打电话,承认错误并表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月22日,魏卓夫到法院递交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顺利执结。
(三)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案件。本案三名被执行人生活富足,名下有数套房产,住着价值近6000万的豪宅,拥有宾利、宝马等多辆名车,却欠债不还。在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宝峰仍然态度强硬,拒绝履行,甚至对执行法官言语威胁,抗拒执行,是典型的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其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社会征信系统内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制、最大限度压缩其生存空间的执行威慑效应。正是在遭受信用惩戒之后,本案被执行人才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充分说明,信用惩戒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同时,在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通过媒体曝光,如实记录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不仅加深了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而且震慑了其他的被执行人和债务人,使人们直观地感受到拒不执行行为的严重后果。本案执行的过程说明,媒体除了具有引导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功能外,还具有助推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