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一审: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902刑初160号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该公司将自己繁育的种子及从他人处收购的辣椒籽进行加工、包装后,以“豫椒王”品种向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种子管理站申请生产经营备案,后因质量问题未能申请成功。2018年12月,该公司将“豫椒王”辣椒种子销售给甘肃某慈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500罐,销售金额共计245万元。甘肃某慈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中1626罐“豫椒王”辣椒种子委托酒泉市肃州区农户种植。2019年7月,农户种植该辣椒种子后出现大量杂株,辣椒产量和质量均受到严重影响。经鉴定,该辣椒种子的纯度为63.4%,纯度远低于国家标准95%和罐体标识96%,认定为劣种子。经测产,该辣椒平均亩产1783.2公斤,其中形成商品价值的辣椒1382.2公斤,远低于罐体标识的亩产3000公斤至4000公斤。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2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二百四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三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涉及辣椒、花生等经济作物种子的犯罪案件日益增加,不仅关系到农民增收的“钱袋子”,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菜篮子”。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明知涉案辣椒种子质量不合格,在辣椒种子包装上虚假标注亩产、纯度等重要指标,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销售,并给相关企业和农户造成经济损失,对此类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件往往因受制于生产农时、土壤能力、种植水平、天气状况等复杂因素,很多案件难以对生产遭受的损失情况作出准确认定,也就难以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经相关农业部门测产,造成辣椒减产除了涉案种子原因外,还存在农户移栽时间晚、种植密度大,以及天气影响等因素,因此办案机关未能对农户生产遭受损失情况作出认定。在此情况下,应依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依照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标签标注指标的,是劣种子。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