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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杰等四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陕西省韩城市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焦化公司)系陕西省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门要求在其焦化厂焦炉烟囱上安装有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国家环保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联网。
徐某杰等四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陕西省韩城市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焦化公司)系陕西省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门要求在其焦化厂焦炉烟囱上安装有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国家环保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联网。2022年9月,被告人焦化厂副厂长徐某杰接到烟尘测试仪在线监测颗粒物排放数据超标的请示后,为避免监测数据超标,私自决定并授意被告人环保主管郭某伟拆卸相关装置,并由被告人炼焦车间工人张某具体实施。被告人炼焦车间主任贾某敏在巡查中发现相关装置被私自拆卸,未予制止,默许、纵容随意拆卸。2023年2月,生态环境部督导检查时,为逃避监管,徐某杰授意郭某伟、贾某敏指使张某再次拆卸相关装置。前述拆卸行为造成某焦化公司焦化厂烟囱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明显低于排放标准,严重失真,影响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正常运行。2023年3月,韩城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焦化公司烟囱排口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日均值有不同程度超标现象,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行政罚款。检察机关对徐某杰等四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杰、郭某伟、贾某敏、张某四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多次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干扰采样行为,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焦化厂颗粒物排放失去有效监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四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均系自首、初犯并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审结后,审理法院督促某焦化公司进行整改,健全完善环保考核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投资建设脱硫设备和除尘系统,实现了绿色合规生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重点排污单位非法干扰环境监测设备的犯罪案件。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该法明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本案案发地陕西韩城地处黄河西岸、关中平原东北隅,是一座以煤为基、因钢而兴的工业之城,也是汾渭平原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之一。被告人所在焦化企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贯彻国家环保政策不力,员工法治意识淡薄,干扰环境质量检测系统采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人民法院落实最严法治,严厉惩治逃避监管违法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戒和预防功能。同时,依法能动履职,督促企业学法、知法、守法,延伸审判效果,实现企业降污减碳协同增效,为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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