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福多次到宁夏收购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孵化饲养后出售获利。罗某福还将2只珍稀动物疣鼻天鹅对外出售。被告人杨某兵、李某楠、薛某、张某弟分别在宁夏沙湖、星海湖和内蒙古乌梁素海等黄河湿地,通过网捕、掏窝等方式猎获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出售给罗某福及案外人。除自行猎获野生鸟类外,张某弟多次收购他人猎获的野生鸟类出售给罗某福,杨某兵在罗某福收购部分幼鸟及蛋卵时为其提供临时放置场所并担任驾驶员。涉案幼鸟达1000余只、蛋卵6000余枚。经鉴定,案涉疣鼻天鹅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鹭、灰雁等野生鸟类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检察机关对罗某福等五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福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兵、薛某、李某楠、张某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狩猎,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罗某福、杨某兵、张某弟明知案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系非法狩猎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罗某福等五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对个别被告人适用缓刑,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非法捕猎和买卖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作为全国唯一全境属于黄河流域的省份,宁夏得益于母亲河的滋养补给,拥有类型多样、特色鲜明的湿地资源,吸引了数以百万计的野生鸟类迁徙停留、繁衍生息。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鸟类及蛋卵,阻断了迁徙候鸟自然繁殖,严重损害物种和生物基因多样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对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作出明确规定。没有买卖就没有非法捕猎。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猎捕者与收购者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全链条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具有鲜明的警示教育意义。人民法院同时协调对接有关部门,做好扣押在案的鸟类和蛋卵救助养护,促使孵化出的1100余只野生苍鹭顺利回归自然,充分彰显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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