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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轨道公司噪声补偿合同纠纷案

2016年至2019年,某轨道公司在建设高速公路期间,施工车辆不分昼夜运行,严重影响了沿途村民的正常生活。王某及沿途的部分村民向某轨道公司反映施工车辆噪声扰民问题。后某轨道公司负责人与检测人员进村调查,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噪声数值进行了测量,并与村委会协商补偿人员范围及补偿标准。

王某诉某轨道公司噪声补偿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9年,某轨道公司在建设高速公路期间,施工车辆不分昼夜运行,严重影响了沿途村民的正常生活。王某及沿途的部分村民向某轨道公司反映施工车辆噪声扰民问题。后某轨道公司负责人与检测人员进村调查,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噪声数值进行了测量,并与村委会协商补偿人员范围及补偿标准。2019年夏,某轨道公司委托拆迁公司和测绘公司与包括王某在内的166户村民分别签订《噪声补偿协议》,某轨道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以协议需单位盖章和审计为由取走全部签好的协议。因包括王某在内的166户村民一直未收到协议约定的补偿款,王某先行提起诉讼,请求某轨道公司支付其噪声污染补偿款1.5万元。尚余165户村民等待案件处理结果。

  【裁判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某轨道公司否认签订过《噪声补偿协议》,但经与村委会、镇政府、拆迁公司、测绘公司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确认协议真实存在,遂要求某轨道公司提供《噪声补偿协议》,但其拒绝提供。人民法院在实地勘查施工路段、走访邻村的基础上,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了《噪声补偿协议》签约事实,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某轨道公司履行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能动履职,成功化解因道路施工噪声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公正裁判,为开展该系列噪声补偿群体性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提供了裁判示范,并通过诉前调解,解决了剩余165户村民与某轨道公司的纠纷。同时,通过依法裁判促使企业正视问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推辖区社会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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