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走私、贩卖毒品、强奸、强制猥亵案
——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并利用精神药品迷奸、猥亵他人,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某报社员工。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向陈某贩卖三唑仑、咪达唑仑等。2021年3月至4月间,王某介绍徐某(已另案判刑)通过网络,向李某育(已另案判刑)采取从境外邮寄的方式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三唑仑,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咪达唑仑针剂10支,重30.8克。2021年9月,王某在河南省新乡市以520元的价格向徐某贩卖三唑仑和咪达唑仑。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多次使用三唑仑、咪达唑仑、七氟烷等药物将被害人岳某迷晕后,对岳某进行猥亵。2019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4日间,王某分别伙同马某山、王某威等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及张某淼、刘某洋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河南省新乡市、浙江省绍兴市、北京市等地的小区住房、民宿及酒店房间内,将三唑仑秘密溶入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宗某某、苏某某、岳某等人饮用的饮料中骗使被害人服下。待被害人失去意识后,王某与共同作案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部分共同作案人还对部分被害人进行猥亵。其间,王某通过向体内注射咪达唑仑、使用带有七氟烷的纸巾捂口鼻的方式致被害人持续处于昏迷状态。事后,王某还向部分共同作案人收取迷药费用。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多次单独贩卖或伙同他人走私、贩卖,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王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使用精神药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其中王某强奸妇女多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使用精神药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单独或聚众猥亵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对王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王某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三唑仑是一种镇静安眠药物,属于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大剂量服用可使人失去意识,俗称“迷药”或“迷魂药”;咪达唑仑具有催眠、肌肉松弛等作用,原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2024年4月30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咪达唑仑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于三唑仑和咪达唑仑的药理特性,一旦被滥用,导致的依赖和成瘾对人身体健康会产生严重危害,并且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其他恶性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本案是一起走私、贩卖三唑仑、咪达唑仑并用于迷奸、猥亵女性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不仅走私、贩卖三唑仑、咪达唑仑,而且使用三唑仑、咪达唑仑作为犯罪工具,实施其他更为严重的性侵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数罪并罚。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严惩处,彰显了坚决打击此类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广大公众在社交环境中要注重个人安全,谨慎交友,慎用他人提供的饮料和食物,提高对潜在危险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