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鱼”面粉产品包装上出现了“河套平原雪花粉”字样,由此引发行业内多家知名度较高公司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省、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律师、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及在校师生等近百人旁听了庭审。此次庭审通过中国庭审直播网、新浪法院直播网全程同步直播。
在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内蒙古恒丰集团银粮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丰银粮公司)是“河套”“河套雪花粉”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公司普通许可原告内蒙古恒丰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食品公司)在第30类面粉等产品上使用上述商标。案外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系“金龙鱼”(文字、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公司许可被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简称益海嘉里营销公司)使用“金龙鱼”商标,被告益海嘉里营销公司委托被告益海嘉里(沈阳)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简称益海嘉里粮油公司)生产标注有“河套平原雪花粉”字样的“金龙鱼”面粉,并在被告大连大商潮店乐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简称大商潮店)处销售。
原告以各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面粉上使用“河套”等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且在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注“100%河套平原优质小麦”等信息,属于虚假宣传为由,诉至大连中院,要求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三被告辩称,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益海嘉里营销公司认为案涉商品上使用的“河套平原”为地理名称、“雪花粉”为商品通用名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案涉商品原料来源于河套平原优质小麦,包装袋描述真实、准确;益海嘉里粮油公司认为其系受益海嘉里营销公司委托加工案涉商品,尽到受托加工方的注意义务;大商潮店认为其销售的案涉商品有合法来源,已尽到合理监管义务。
由于此案各方当事人在行业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各自品牌、产品在市场及消费群体中均具有一定影响力,且案件结果可能影响到各方当事人的声誉、相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各方当事人争议极大。
为保证庭审高效顺利进行,合议庭通过庭前会议,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千页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紧紧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对获普通许可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合并审理、“河套平原雪花粉”是否为商标性使用、虚假宣传行为判定及法律责任后果等问题充分阐述了事实争议和辩论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庭审通过中国庭审直播网、新浪法院直播网全程同步直播,实时观看人数超过千次。
参加旁听的各界人士纷纷表示,该案题材新颖、争议对抗激烈,涉案商标贴近百姓生活,激发社会公众的好奇心,也更容易使公众体会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庭审旁听人员也普遍感受到法官驾驭庭审的节奏规范有序,审理逻辑清晰顺畅,可视化示证直观明晰,展现了大连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庭审结束后,此案合议庭成员与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了座谈。座谈会上,大连中院副院长董立群作为该案的审判长向与会代表和委员介绍了大连中院知识产权保护和审判制度创新状况以及下一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与会代表和委员们对大连中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实现全域庭审直播工作给予一致好评,认为知识产权宣传周举办示范庭审,更能体现“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并对大连中院在落实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创新,实行精致庭审、精准判决和编纂精品案例等方面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希望大连中院能够再接再厉,继续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打造更亮的大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名片。(张国强 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