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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雪约”蹭“蜜雪冰城”品牌被判赔50万元——“傍名牌”傍不来甜蜜蜜

“你爱我、我爱你、蜜雪冰城甜蜜蜜……”夏日炎炎,这首欢快的乐曲吸引了不少消费者走进“蜜雪冰城”买上一杯冷饮降暑,“秋天的第一杯奶茶”更是让大家争相拍照打卡。不过,消费者在购买奶茶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看看你走进的到底是不是真的“蜜雪冰城”。

 “你爱我、我爱你、蜜雪冰城甜蜜蜜……”夏日炎炎,这首欢快的乐曲吸引了不少消费者走进“蜜雪冰城”买上一杯冷饮降暑,“秋天的第一杯奶茶”更是让大家争相拍照打卡。不过,消费者在购买奶茶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看看你走进的到底是不是真的“蜜雪冰城”。


  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侵犯“蜜雪冰城”商标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蜜雪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蜜雪约公司)使用的“蜜雪约”文字及图商标与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蜜雪冰城公司)“蜜雪冰城”系列商标构成近似,蜜雪约公司主观攀附的故意明显,侵犯了蜜雪冰城公司商标权,驳回了蜜雪约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所作的蜜雪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某共同赔偿商标权人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的判决。


  饮品店撞脸“蜜雪冰城”


  蜜雪冰城公司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销售预包装食品、餐饮企业管理咨询等。蜜雪冰城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就经营资源信息“蜜雪冰城”进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备案,该平台显示蜜雪冰城公司2021年7月13日境内加盟店共计1万余家。


  蜜雪约公司成立于2019年,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等,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未能查询到蜜雪约公司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信息。


  蜜雪冰城公司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陆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介绍,2019年,蜜雪冰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市场中出现大量店铺名称为“蜜雪约”的饮品店,通过查询发现,“蜜雪约”品牌经营者已经申请注册了大量“蜜雪约”相关商标。


  蜜雪冰城公司认为,“蜜雪约”饮品店使用的标识与“蜜雪冰城”系列商标构成近似,而且双方门店销售产品均包括果汁、奶茶、茶饮料等。因此,蜜雪冰城公司以蜜雪约公司及其经营者梁某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二者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法院),并主张经济损失等105万元。


  蜜雪约公司则认为,蜜雪冰城公司的引证商标是以横向排列的黑色或者灰色汉字“蜜雪冰城”或带有“雪人”动漫图案组成。而“蜜雪约”文字及图商标是自上而下的两排排列的汉字与图形组成,整体呈现正方形,其中“蜜”“雪”二字位于上方,图形“の”以及汉字“约”位于下方。在颜色上,被诉侵权商标文字部分是黑色,图形“の”配有绿色背景框,商标整体外围有绿色方框。二者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蜜雪约”文字及图商标中汉字“蜜雪约”是显著识别部分,该商标完整包含了与蜜雪冰城公司所持有的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仅有字体的细微差别,并与蜜雪冰城公司持有商标的前两个字“蜜雪”一致。被诉侵权商标虽含有“约”字及图形部分,但整体上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蜜雪冰城”相关商标的其他含义及特征,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另外,蜜雪冰城公司持有的相关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蜜雪冰城公司与蜜雪约公司为同业竞争关系,被诉侵权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观察状态下识别时,较容易首先观察到“蜜雪”标识,容易认为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的服务来源于蜜雪冰城公司或者与蜜雪冰城公司有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在蜜雪约公司对外加盟及商标授权时,梁某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加盟商向蜜雪约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蜜雪约公司、梁某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蜜雪约公司、梁某共同赔偿蜜雪冰城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蜜雪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由此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多次联系被告蜜雪约公司、梁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其表示不愿接受采访。


  尊重品牌良性竞争


  从河南省郑州市城中村出租房门口两三平方米刨冰店,发展至今加盟店遍布全国,“蜜雪冰城”品牌倾注了经营者大量的心血。然而,伴随着品牌的发展壮大,其频遭商标被侵权及恶意抢注等行为,那么,为何饮品市场中侵权行为如此普遍?


  对此,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鑫对本报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红效应促使了很多饮品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迅速扩大,饮品行业也随之进入了新“蓝海”。


  “网红饮品‘钱景’诱人的同时,产品技术容易被模仿,这就导致投机者为了分得一杯羹,不惜冒着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风险,采用‘傍名牌’‘搭便车’等方式获利。”卢鑫介绍,“山寨”商家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只有经营范围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能被品牌方发现,而品牌方受制于侵权范围广、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等因素无法达到迅速维权的效果,导致维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即使最终维权成功,品牌方原有的市场份额也可能已经受到较大影响。此外,部分品牌方专注于产品研发,缺乏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意识,未能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导致苦心经营的商标被抢注,维权之路更为艰难,往往需要进行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饮品企业应当将核心商标进行扩展注册,不但要在近似商品或者服务上进行类别扩展,还要在其他有关类型上尽可能多类别扩展。此外,企业应当结合发展趋势做好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布局,不断扩大自己的商标保护矩阵,筑起品牌的护城河。另外,企业还应建立高效严密的品牌监控机制,当发生商标权侵权事件时,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在掌握初步侵权证据后,灵活运用行政、司法两种途径进行维权。”卢鑫建议。(赵振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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