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张丽娥 通讯员 陈育敏)外卖骑手被迫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却以骑手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外卖骑手,到底是“打工人”还是“小老板”?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小彭在网上获悉某餐饮公司的招聘信息,并应聘入职该公司,成为“饿了么”外卖骑手,双方约定底薪2200元,送单提成按配送平台相应规定计付。后来,餐饮公司以不配合管理为由,单方面将小彭的接单平台账户关闭,小彭多次要求恢复正常使用未果,遂向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院确认小彭与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餐饮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差额,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庭审中,餐饮公司称其与第三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将其经营的快餐配送业务发包给该网络公司,由网络公司转包给具备经营资质的商事主体。因小彭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网络公司将餐饮公司的外卖配送业务转包给小彭,故小彭与该网络公司构成项目转包关系,与餐饮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彭则认为,对餐饮公司将其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一事毫不知情。入职该公司后,餐饮公司便以发放工资为由,强制其注册某网络公司账户,并利用其入职时所提供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个体工商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确认应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从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进行判断。小彭入职后接受餐饮公司的日常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劳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且所从事的工作也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据此,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餐饮公司应支付小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合计5万余元,驳回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后餐饮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接受实际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综合因素认定。
本案中,根据餐饮公司发布的公开招聘信息以及小彭提供的“薪资规则”可证明,公司有对小彭的薪资约定,对其日常工作量、出勤时间等进行考核,应当认定公司对小彭进行了日常用工管理。此外,小彭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劳动报酬由公司核定,实际支付主体也是餐饮公司。综上,小彭与餐饮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近年来,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外卖骑手“被个体户”的现象一再引发热议。一旦骑手们成为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个体工商户,就意味着在法律层面失去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法官提醒,外卖骑手作为新业态用工关系的一类主体,在实践中多被企业包装成“个体工商户”。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确定权利义务,但此种约定应当合理合法,不得通过虚假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此规避法定责任。有关从业者也应注重提高维权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