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6-27
实施日期 2001-06-27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27/06/2001
(《危险狗只规例》(第167章,附属法例)第8及13条)
[2001年6月27日]
(本为2001年第98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27/06/2001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格斗狗只及已知危险狗只的颈圈 版本日期 27/06/2001
格斗狗只或已知危险狗只的畜养人须确保有关狗只均须藉在所有时间配戴着符合附表所指明的规格的颈圈而予以识别。
附表 版本日期 27/06/2001
附表
[第2条]
格斗狗只或已知危险狗只的颈圈的规格有关颈圈必须至少阔1.5厘米,其向外的一面的底色必须为鲜黄色并至少有4条红色斜条;每条斜条之间必须至少相隔1.5厘米,而所有斜条必须至少阔1.5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