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7-19
实施日期 2002-07-19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详题 版本日期 19/07/2002
本条例旨在于2002年10月1日并自该日起,藉着将各个公务员薪级表及廉署人员薪级表的每个薪点所示薪酬按下列百分率调低,从而调整按照该等薪级表支薪的公职人员的薪酬─
(a)就于2002年9月30日所示月薪是低于$15520的薪级表的薪点而言,调低1.58%;
(b)就于2002年9月30日所示月薪是$15520或以上但不超过$47590的薪级表的薪点而言,调低1.64%;
(c)就于2002年9月30日所示月薪是$47590以上的薪级表的薪点而言,调低4.42%;于同一日并自该日起,按相应的百分率调整若干按照或参照任何一个该等薪级表的某个薪点而厘定薪酬的公职人员的薪酬,以及按相应的百分率调整若干按照或参照任何一个该等薪级表的调整而调整薪酬的公职人员的薪酬;规定凡须支付予若干公职人员的津贴款额是按照或参照任何一个该等薪级表的某个薪点而厘定,或是按照或参照任何一个该等薪级表的调整而调整,则于同一日并自该日起,该等津贴款额须按照或参照该等经如此调整后的薪级表的薪点而厘定或调整;并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2002年7月19日]
(本为2002年第25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19/07/2002
第1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9/05/2003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务员”(civilservant)指由政府按公务员聘用条款雇用任职公务员职级的公职人员;
“公务员薪级表”(civilservicepayscales)指附表1第1部所指明的任何薪级表;
“有关百分率”(relevantpercentage)─
(a)就公务员薪级表的任何薪点而言,指附表2第1部就该薪点而指明的百分率;
(b)就廉署人员薪级表的任何薪点而言,指附表2第2部就该薪点而指明的百分率;
“津贴”(allowance)指薪酬以外的须支付予公职人员的任何报酬;
“廉署人员”(ICACofficer)指属《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第2条所指的廉署人员的公职人员;(由2003年第14号第24条修订)
“廉署人员薪级表”(ICACpayscale)指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薪级表;
“薪酬”(pay)包括薪金、工资、顾问酬金、培训津贴及酬金。
第3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19/07/2002
本条例不适用于─
(a)所支取薪金属并非与每年公务员薪酬调整挂的入职薪酬的公职人员的薪酬;
(b)下述司法人员的薪酬或津贴─
(i)出任下述司法职位的司法人员─
(A)《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附表1所指明的司法职位;或
(B)称为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的司法职位;或
(ii)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司法人员。
第4条 公务员的薪酬调整 版本日期 19/07/2002
第2部 公务员
(1)于2002年10月1日,各个公务员薪级表均作出如下调整:每个公务员薪级表的每个薪点所示薪酬均按有关百分率调低,而每项所得出并非$5的倍数的结果,均调高至最接近的$5的倍数。
(2)须按照已根据第(1)款调整的公务员薪级表支付予公务员的薪酬,于2002年10月1日并自该日起支付。
(3)如某公务员(并非第(2)款所指的公务员者)的薪酬是─
(a)直接或间接按照或参照公务员薪级表的某个薪点而厘定;
(b)直接或间接按照或参照公务员薪级表的调整而调整;或
(c)如(a)段所述般厘定并如(b)段所述般调整,则于2002年10月1日并自该日起,须支付予该公务员的薪酬须按照或参照已根据第(1)款调整的公务员薪级表而厘定、调整或厘定兼调整(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5条 廉署人员的薪酬调整 版本日期 19/07/2002
第3部 并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
(1)于2002年10月1日,廉署人员薪级表作出如下调整:该薪级表的每个薪点所示薪酬均按有关百分率调低,而每项所得出并非$5的倍数的结果,均调高至最接近的$5的倍数。
(2)须按照已根据第(1)款调整的廉署人员薪级表支付予廉署人员的薪酬,于2002年10月1日并自该日起支付。
(3)如某廉署人员(并非第(2)款所指的廉署人员者)的薪酬是─
(a)直接或间接按照或参照公务员薪级表或廉署人员薪级表的某个薪点而厘定;
(b)直接或间接按照或参照公务员薪级表或廉署人员薪级表的调整而调整;或
(c)如(a)段所述般厘定并如(b)段所述般调整,则于2002年10月1日并自该日起,须支付予该廉署人员的薪酬须按照或参照已根据第4(1)条调整的公务员薪级表或已根据第(1)款调整的廉署人员薪级表(视情况所需而定)而厘定、调整或厘定兼调整(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6条 某些既非公务员亦非廉署人员的公职人员的薪酬调整 版本日期 19/07/2002
除第7条另有规定外,如某公职人员(既非公务员亦非廉署人员者)的薪酬是─
(a)直接或间接按照或参照公务员薪级表或廉署人员薪级表的某个薪点而厘定;
(b)直接或间接按照或参照公务员薪级表或廉署人员薪级表的调整而调整;或
(c)如(a)段所述般厘定并如(b)段所述般调整,则于2002年10月1日并自该日起,须支付予该公职人员的薪酬须按照或参照已根据第4(1)条调整的公务员薪级表或已根据第5(1)条调整的廉署人员薪级表(视情况所需而定)而厘定、调整或厘定兼调整(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7条 审计署署长的薪金额的调整 版本日期 19/07/2002
(1)尽管《核数条例》(第122章)第4A条或根据该条作出的命令另有规定,于2002年10月1日,审计署署长的薪金额调低4.42%,而所得出结果若非$5的倍数,则调高至最接近的$5的倍数。
(2)须按照已根据第(1)款调整的薪金额支付予审计署署长的薪金,于2002年10月1日并自该日起支付。
(3)本条并不损害于2002年10月1日后根据《核数条例》(第122章)第4A条作出的命令的施行。
第8条 津贴的调整 版本日期 19/07/2002
第4部 津贴
如须支付予某公职人员的津贴款额是─
(a)直接或间接按照或参照公务员薪级表或廉署人员薪级表的某个薪点而厘定;
(b)直接或间接按照或参照公务员薪级表或廉署人员薪级表的调整而调整;或
(c)如(a)段所述般厘定并如(b)段所述般调整,则于2002年10月1日并自该日起,须支付予该公职人员的津贴款额如属就从该日或之后开始的期间而须支付或是可归因于该等期间而支付,即须按照或参照已根据第4(1)条调整的公务员薪级表或已根据第5(1)条调整的廉署人员薪级表(视情况所需而定)而厘定、调整或厘定兼调整(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9条 日后的调整 版本日期 19/07/2002
第5部 一般条文
本条例对须支付予公职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款额作出的调整,并不禁止于2002年10月1日后对须支付予公职人员的薪酬或津贴款额作出任何调整,亦不影响任何该等调整。
第10条 明示授权作出调整 版本日期 19/07/2002
公职人员的雇佣合约现予更改,使之对本条例所作的薪酬及津贴款额调整给予明示授权。
附表1 薪级表 版本日期 19/07/2002
[第2条]
第1部 公务员薪级表
1.总薪级表─0点至49点
2.第一标准薪级表─0点至13点
3.警务人员薪级表─1a点至59点
4.一般纪律人员(指挥官级)薪级表─1点至4点
5.一般纪律人员(主任级)薪级表─1d点至38点
6.一般纪律人员(员佐级)薪级表─1a点至27点
7.首长级薪级表─D1点至D10点
8.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表─DL1点至DL7点
9.见习职级薪级表─1点至16点
10.技术员学徒薪级表─0点至4点
11.技工学徒薪级表─0点至4点
第2部 廉署人员薪级表
廉政公署人员薪级表─1点至48点
附表2 有关百分率 版本日期 19/07/2002
[第2条]
第1部 公务员薪级表
项公务员薪级表的薪点有关百分率
1.于2002年9月30日所示月薪是低于$15520的公务员薪级表的薪点1.58%
2.于2002年9月30日所示月薪是$15520或以上但不超过$47590的公务员薪级表的薪点1.64%
3.于2002年9月30日所示月薪是$47590以上的公务员薪级表的薪点4.42%
第2部 廉署人员薪级表
项廉署人员薪级表的薪点有关百分率
1.于2002年9月30日所示月薪是低于$15520的廉署人员薪级表的薪点1.58%
2.于2002年9月30日所示月薪是$15520或以上但不超过$47590的廉署人员薪级表的薪点1.64%
3.于2002年9月30日所示月薪是$47590以上的廉署人员薪级表的薪点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