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01
实施日期 2003-04-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4/2003(第571章第393条)
[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20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4/2003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某些安排须视为集体投资计划 版本日期 01/04/2003
为施行本条例(本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中“证券”的定义除外),附表列出的安排须视为集体投资计划。
附表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2条]
安排须视为集体投资计划
项 安排的说明
1.任何在业务过程中提供的购买金币或金块的安排,而该等安排的目的或作用或其佯称的目的或作用,是使参与者能够─
(a)以有值代价取得有关金币或金块的拥有权;
(b)延迟管有该等金币或金块;及
(c)将该等金币或金块的拥有权转让或再转让予属该等安排的一方的人或该等安排所提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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