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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罪行及罚则)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01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01

实施日期 2003-04-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571章第398(6)条)

[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23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4/2003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罪行 版本日期 01/04/2003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附表第2栏所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在该附表第3栏中与对该条文的提述相对之处指明的罚则。

附表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2条]

项指明条文指明罚则

1.《证券及期货(杂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U)第3(1)条第5级罚款

2.《证券及期货(杂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U)第4(1)条第6级罚款

3.《证券及期货(杂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U)第4(2)条第6级罚款

4.《证券及期货(杂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U)第4(3)条第6级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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