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01
实施日期 2003-04-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571章第398(6)条)
[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23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4/2003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罪行 版本日期 01/04/2003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附表第2栏所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在该附表第3栏中与对该条文的提述相对之处指明的罚则。
附表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2条]
项指明条文指明罚则
1.《证券及期货(杂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U)第3(1)条第5级罚款
2.《证券及期货(杂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U)第4(1)条第6级罚款
3.《证券及期货(杂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U)第4(2)条第6级罚款
4.《证券及期货(杂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U)第4(3)条第6级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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